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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应当准许当事人上诉

一审法院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应当准许当事人上诉

 

发布时间:2011-08-10

 

审判实践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现象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又无反诉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这里所讲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其含义是:对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撤诉处理;对不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不能按撤诉处理。也就是说,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又无反诉的,是否按撤诉处理,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确定。

 

然而,由于原告不到庭,庭审未能正常进行,原告不到庭的原因和情况难以查明和判断。至于原告不到庭是否有正当理由,由于原告未到庭,法官对此无法做出合乎实际的判断,我们不排除有的原告是为了规避法律而故意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有的原告有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庭,尚未来及向法官说明,法院已经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况。另外,在审判实践中,也不乏有为了图省事,只要原告不到庭,法官就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也有些案件,原告不到庭是有正当理由的,按撤诉处理,也未必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然,基于法官的素质和能力,也难免会出现一些审查处理不当,而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况。

 

实践表明,一审法院按撤诉处理的裁定设定为终局裁定,存在些许弊端。比如:离婚案件中,因原告不到庭而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再次起诉要等到六个月之后。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原告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必然不能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不到解决,也会留下不安定的因素。申请宣告无效婚姻案件原告不到庭,一旦按撤诉处理,就会使“违法婚姻合法化”。当然,也有一些案件,按撤诉处理可能会侵害到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另外,如果一审法院按撤诉处理的裁定设定为终局裁定,不准许当事人上诉,那么,因一审裁定按撤诉处理不当、当事人有坚持不另行起诉的,势必引起再审,不仅会给案件当事人带来诉累,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会因案件需要再审,而撤销原一审按撤诉处理的裁定,进而影响法院生效裁判的效力,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

 

笔者认为,按撤诉处理不同于原告撤诉,原告撤诉是其处分诉权;按撤诉处理,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具有强制性。法院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体现的是尊重原告对诉权的合理处分,是终局裁定;裁定按撤诉处理,则是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做出的具有强制力的判断,是以公权对原告诉权的处分,其中难免出现不当或错误,故不应设定为终局裁定,而应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即一审法院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应当准许当事人上诉。如果一审期间原告不到庭有正当理由,或者其他原因法院一审裁定按撤诉处理不当,二审法院可依法予以纠正,以减少和避免因一审裁定不当给案件当事人造成影响和损失,有效保护案件当事人、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作者:永城市法院 王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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