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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的财产分割

一方从事个体经营财产的分割

有利于生产、经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个体承包经营的收入,虽然是以一方的名义从事的,但是不能视为该经营人个人所得,而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一)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二)例示

男方为个体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获利润15万元,此15万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将此15万元纳入共有财产范围之内进行分割。 

 

合伙经营的财产分割

 

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所获利润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离婚时,除了对所获之利润进行分割之外,原投入合伙组织的财产也应予以分割。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由于合伙的“人合”性质,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处理。

(一)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府给予相当于人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7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例示

       1984年9月,原告郑女和王男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次年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一直从事家具加工。1990年,被告用夫妻共同财产和他人合伙共同开办了一家家具加工厂,生意越来越红火。原告主要操持家务,有时也偶尔到加工厂帮忙。1999年起,王男就经常以应酬客户为借口不回家,后原告发现被告与一企业职员有不正当关系,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两人经常为此争吵,后来,被告干脆不回家。于是原告在2005年10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分割财产。在此案中,原告要求分割在家具厂经营中获得的利润200万以及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被告不同意。后经法庭审理,判决准予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在家具厂经营中获得的利润由双方均分,家具厂由被告经营,但被告必须在5年内给付原告300万元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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