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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国家对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具有如下重要的法律意义:其一,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原因和人的生命周期的自然规律,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社会生活中,事实上处于弱者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和利益日益受到侵犯,因此有必要加以特设的保护;其二,在我国,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大量存在,在现实生活中置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肆意侵犯和加害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情况还十分严承,因此,法律必须对这些弱势人群加以特殊的保护和重视。

1.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我国婚姻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一方有困难,另一方砬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等。

对妇女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因有两点:第一,是为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中国妇女遭受压迫的历史时间太长了,而女人又天性软弱,自身还不能抵制各种侵权侵害行为,所以,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护。第二,是基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机能的需要。妇女承担着人类生产与再生产的任务,对妇女之特殊保护,也是推进人类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男女平等的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男女平等是基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补充,二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才能有利于男女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

2.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旧中国,儿童被当作父母,家长的私产,子女的权利和权益是完全漠视的、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

3.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在人口构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

【突务指南】

1.《婚姻法》规定的妇女的合法权益主要有:第一,婚姻自主权。国家保护权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第二,夫妻对其共同财产享有与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三,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对妇女权益的照顾。第四,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由其他情形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能侵犯。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应在有利于子女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第五,生育自由权。妇女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第六,在离婚程序上对妇女的特殊的照顾。

2.婚姻法在家庭关系、离婚等章中对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

首先规定了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即使父母亲双方离婚,这种义务也不免除。如果父母不履行义务,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在特殊的情况下,由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弟妹。此外,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和个人财产权明确规定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次,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对后三类的子女,任何人不得危害、歧视和虐待。

1《婚姻法》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婚姻法》对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贍养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规定了禁止遗弃和虐待老人。婚姻法中还专门针对现实生活中子女干涉老人再婚问题,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参阅案例】

2002年12月,陈先生与林小姐在《相约星期六》节目一见钟情,坠入情网。为建立家庭,他们以总价37.39万元购得商品房一套。首付第一期房款20.39万元,林小姐出资20万元,陈先生出资3900元。剩余17万元,以陈先生名义向银行贷款。后来,由于性格上的原因,两人最终未能走到一起,为了取得房屋的产权,双方走进了法院。陈先生愿意给付林小姐20万房屋折价款取得房产,而林小姐为了取得房产,也愿意给付陈先生房屋折价款。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系争房产在共同购置房屋之时及房屋产权登记之前的各项出资应归各方所有,一方取得房屋当予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又由于两人在购置时以共同组建家庭为目的,双方均未提供对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有过约定的证据,故在共同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因市场因素房屋价值获得增值,该增值部分的财产应当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处理。

鉴此,法院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了房屋产权归林小姐所有;林小姐支付陈先生房屋增值差价、退还陈先生首付款、房产交易登记费、安装煤气费、契税、房屋保险费和房屋室内装修现值等共计20.57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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