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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乐部的会员资格能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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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乐部的会员资格能否继承

 

会员卡不能分红派总或还本付息,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会员与发行人之间属于消费者和经营机构之间的关系,会员的权利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由于会员持有会员卡,在消费时享有事先约定的优惠,会员卡同时具有会员资格属性与财产属性。会员资格为会员所特有,依附于会员人格,有身份权的特征,故在会员死亡后,其会员资格动丧失,会员的继承人无权主张继承会员资格。但是,由于会员卡另外具有财产属性,具有金钱价值,体现了财产权利的特征,这不因会员死亡而灭失,会员卡所体现的财产属性可以依法继承。 

 

胡燕萍、何子达、何莲诉深圳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继承纠纷案

 

何茂伟于2001年11月6日加入被告高尔夫俱乐部成为其会员,交纳入会费40万元。被告于2001年11月6日向被继承人何茂伟颁发了会员资格证书。2004年12月21日,原告胡燕萍代何茂伟向被告提出缺席申请(即中止打球)被准许。2006年6月9日,何茂伟因病去世。原告胡燕萍、原告何子达、原告何莲分别是被继承人何茂伟的妻子、父亲、女儿。原告认为被继承人何茂伟在被告处的会员资格是其遗产,应由原告继承,但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办理继承手续时,均遭到被告拒绝。

 

庭审中,被告称该会员资格没有年限限制,会员每次消费时可免交果岭费(正常工作日一般为800元,节假日翻倍),但要交纳球童费、球场费、储物柜费。原告不清楚被告会员持卡消费的具体情况,但原告认为该会员卡应为一种投资卡。被继承人何茂伟入会时填写的申请表上有一栏内容显示“本人明白深圳高尔夫俱乐部之会章”。被告于当庭向法院提交了其公司的会章,该会章第15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会员会丧失其会员资格:(1)会员资格转让。

(2)本人死亡或其所属国家解散(3)退会和被本会除名。(4)失去申请退还保证金的资格。”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该会章已过举证期,且该会章无公章和时间,故对被告提交的会章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被告于庭审中要求被告回去查询何茂伟在其公司的消费情况,后被告电话答复未能查询到何茂伟的消费记录情况。

 

 

原告胡燕萍、何子达、何莲诉称:3原告以继承人的身份于2007年4月13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何茂伟在被告处的会员资格由原告继承,并由被告给原告办理继承手续(该会籍在2001年价值4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高尔夫俱乐部的会员资格体现为一种折扣权或优惠权,该权利能否继承,自身也不淸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参照《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第2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胡燕萍、原告何子达、原告何莲的诉讼请求。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11月11日下发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会员卡是指发行人和其会员之间以契约形式确定的会员消费权利的直接消费凭证。会员卡不能分红派息,也不能还不付息;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第5条第2项规定:“会员卡所涉及的经营项目主要是高尔夫球俱乐部等高消费体育运动项目。”本案继承纠纷所涉及的会员卡正是《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所规定的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卡,因此,就该卡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应受《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的调整。根据《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何茂伟所持有的被告会员卡应是一种可在被告处直接消费的凭证,因该消费主体特定且每次消费时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故该卡应具有集会员资格和财产属性于一体的特征,会员资格因属会负何茂伟所特有,与其自然生命联系在一起,具有身份权的特征,故在何茂伟生命结束时,其会员资格应自动丧失,而会员卡的财产属性因其具有金钱价值,体现了财产权利的特征,不随会员生命的结束而消火,故该卡所体现的财产属性原告可以转让、继承。本案3原告起诉主张的系要求继承何茂伟在被告处的会员资格,因该资格在何茂伟去世时已自动丧失,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起诉未提出继承何茂伟生前所持存的会员卡现所具存的财产价值,故对该问题,本院不予处理。

—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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