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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协议的起草

英美国家普遍都承认分居协议的效力,允许夫妻双方在律师的帮助下,就当事人婚姻财产和其他财产的划分,婚姻债务的偿还达成协议;并就夫妻间的扶养方式、扶养费的数额,子女抚养、监护等问题达成协议井经法院批准;同时还要决定家庭的住址,保险范围、养老计划、退休计划、纳税计划以及与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相关的其他问题。

分居协议在目前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中也出现得越来越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这里仅提供一个简单的范本,以供参考。

分居协议在起草过程中,应注意如下问题:

1体现出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分居期间,夫妻双方不再有义务与其妻子或丈夫同居,一方不得强迫对方。

2子女的临时抚养。协议须明确一方抚养或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费原则上由双方共同承担,另一方享有探望权,具体内容可另行详细约定。

3财产的占有使用及处分。夫妻对分居期间的财产应进行约定,如无特别约定,一般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或明确如无约定,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居期间的债务,除赡老抚幼所负债务外,一律视为个人债务。特殊情况下,也可就现有财产的归属做一个全面的约定。

4分居的期限。应以3个月至2年为限,期限届满,如一方当事人依然认为感情无法复合而要求离婚的,可协议离婚或持该协议向法院起诉离婚。

5分居的终止。协议分居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而终止,但应制作终止分居的书面协议,或办理终止分居的公证。裁定分居的可由一方撤回分居、离婚之诉或因分居期限届满判决离婚或当事人一方死亡而终止。

6离婚时财产的处理方案。这是一个可选的条款,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不会采纳,一定要慎重。如果做此约定,发生争议时,以目前司法审判实践来看,法院一般会尊重该约定的效力。

7分居协议的生效条件。原则上双方一经签字即为生效。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签订分居协议希望能以公证、律师见证等正规形式确认下来,但由于分居协议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其协议内容构成要件尚未达成共识,几乎所有公证处都未将分居协议明确列入民事协议公证的范围,所以上述案例中公证处的做法就不足为奇,其实分居协议理应成为公证的基本业务之一。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在当地公证处拒绝受理的情况下,可选择找当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或两个邻居、同事见证的方式,或者只要双方同时签字认可即可,而不必公证及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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