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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终止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因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或夫妻双方商定改为约定财产制情形的出现可以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终止,并引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分配的法律两种后果。

一.夫妻共同财产终止的情形

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在具体婚姻关系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终止:

 

1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夫妻财产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不复存在,则该财产制度终止。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法律宣告死亡两种情形。

2夫妻双方离婚。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了婚姻关系,则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应随婚姻终止而终止。

3夫妻双方商定改为约定财产制,则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终止。这是因为,对于一桩具体婚姻而言,只能使用一种夫妻财产制度调整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如果男女婚前没有达成财产协议,婚后当然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但经过一定时间的共同生活,由于种种原因,夫妻双方自愿商定采用约定财产制中的某种夫妻财产制,则自约定生效之日起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的法律后果

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如果出现夫妻离婚,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以及夫妻通过约定采用共同财产制以外的财产制等原因终止,便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无论夫妻对共同财产贡献大小,也无论夫妻双方收人多少与有无,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当坚持平等的原则,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采取各半分受主义,这已被世界许多国家和我国的相关法律所确认。如《瑞士民法典》第241条,《德国民法典》第1476条,《法国民法典》第1475条,均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当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在坚持各半分受主义的基础上,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应当予以适当照顾。

2)遗产分配。

该种情形适用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引起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尚在的一'方在共同财产分割一'半后,对死亡一'方的一半共同财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遗产分配。如果夫妻同时死亡,同样发生婚姻关系消灭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这时的后果是夫妻生前的共同财产,全部成为遗产,各继承人可依法对遗产进行分割。      

【实务指南】  

 

1.要注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面要以合法的婚姻存在为前提条件,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按共同财产来处理,另一方面要严格区分哪些是婚前财产、哪些是个人专属财产、哪些是约定财产、哪些是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等,只有搞清楚这些财产的分类才能正确处理归属。     

2)注意对付出家庭义务较多一方予以照顾情况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精神,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厂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娴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人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参阅案例】      

2004年2月2曰,文深与秋菊被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辛劳的文深笔耕不辍,撰写了《论婚姻法》一书,于2003年11月,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2004年3月6日,当文深收到3万元的稿酬时,喜出望外。文深没有想到秋菊知道了这3万元的稿酬,秋菊向文深提出分割3万元稿酬的共同财产。文深认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已由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进行了分割,这3万元稿酬是我个人的财产,不是共同财产。2004年4月4日,秋菊以在离婚诉讼时并不知道该笔稿酬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这3万元稿酬。

 

法院认为,这3万元稿酬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巳经明确可以取得的共同财产,秋菊有平等的分割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杈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巳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之规定,3万元的稿酬双方各得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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