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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项目之复员费、转业费、军人自主择业费

复员费、转业费、军人自主择业费(部分)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X年平均值=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X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总额÷(70-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

(一)概念

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是军人参军复员、退伍所得到的补偿费用。

(二)计算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十具体意见》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一条受到法学界的质疑。在对复员军人与配偶双方利益间权衡之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2004年4月1日该解释施行后新审理的离婚案件,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的分割适用新的规定。

(三)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离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囯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四)例示

李某与王某1997年2月结婚,2007年6月离婚。李某2005年5月从部队转业时35岁,取得转业费7000元,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转业费为: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转业费=10年X〔7000÷35〕元=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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