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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责实战策略: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財产,主要涉及动产。而倒例如房屋等不动产,不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李明与杨玉芳同为广东省潮州市市民,两人在北京打工时相识,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经过2年的相处,双方已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李明的父母在潮州市为其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准备结婚用,并登记在李明的名下。杨玉芳得知后,希望把房产改为与自己共同所有。李明为了让杨玉芳死心塌地与自已结婚,便口头答应她结婚后立即办理房产共有手续。但随后李明即请父母做见证,自己写下一份婚前财产证明书,证明书称“位于潮州市某区的房产是李明的父母赠与其的婚前个人财产,若今后李明结婚,配偶没有房产的所有权。”2005年2月,李明与杨玉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到泰国蜜月旅游。从泰国回来后,杨玉芳催促李明尽快办理房产共有手续,李明告知其不会将房产改为共有。杨玉芳大怒,称若不办理共有,就离婚。李明坚决反对。

2005年4月,杨玉芳向法院起诉,以李明不履行婚前约定为由,要求李明按照婚前约定将房产办理为共有财产。法院驳回了杨玉芳的诉讼请求。

2005年5月,杨玉芳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明高婚,并请出几位好友作证。法院受理了此案。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杨玉芳与被告李明离婚;


1.请求法院判令分割被告李明名下房产的一半归原告所有。

被告李明答辩称:同意离婚,但不承认自己曾许诺将房产办为共有。同时出具了“婚前财产证明书”,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原告杨玉芳无权分割。

判决结果

经法院査明亊实,原告杨玉芳与被吿李明因为房产的问题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同意离婚,法院予以支持。李明婚前在潮州市购买的一套住房系李明婚前的个人財产,至于杨玉芳称婚前与李明约定房产共有之事,由于杨玉芳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故作出如下判决: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口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李明与杨玉芳的口头约定有效吗?李明自己写的“婚前财产证明书”有效吗?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对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以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李明与杨玉芳的口头约定,只对李明与杨玉芳有约束力。在实际操作中口头承诺一般很难举证,杨玉芳就是因为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李明的口头承诺,因而承担了敗诉的后果。若杨玉芳能举出书面证据、视听资料等相互印证的证据,那么法院将予以采纳。

关于李明自己书写的“婚前财产证明书”实际上并不符合婚前财产公证的相关要求那么,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手续呢?

首先,当亊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带带上结婚证。

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房产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材料等。

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査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其次,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再次,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审査財产协议的内容、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签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最后,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实际操作中,哪些财产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呢?

从法律角度来讲,婚前财产公证起到证据作用|以减少之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讲,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产生纠纷,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例如,如果一方婚前有一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这笔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拿到这笔补偿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时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确定其归属。难以确定归属的钱,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

本案中,李明所写的“婚前财产证明书”不符合程序规定,实际上他也并不需要对房产进行公证。因为房产属于不动产,房屋产权证上标明的产权取得时间已经足以证明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法律应当保护其财产权利。

 

杨玉芳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被驳回起诉,是因为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第二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是因为杨玉芳的朋友为其作证。而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杨玉芳的诉讼请求,是因为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亊实的依据。此种情况,有效的证据包括李明签字的书面约定及相关的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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