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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违法行为中的司法救助机关

家庭暴力婚姻家庭违法行为中的司法救助机关

 

婚姻家庭权益的司法救助,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通过侦查、检察和审判活动,依法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所采取的司法强制措施。

 

在婚姻家庭权益的司法救助中,司法救助的主体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我国司法机关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承担着维护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保护包括婚姻家庭权益在内的各种合法权益、惩治包括有关婚姻家庭违法犯罪行为在内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婚姻法》第五章增设的对婚姻家庭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法律救助措施的内容中,加强了公力救助的规定,也就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司法机关与社会有关部门对婚姻家庭关系中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的救助职责,规定了居委会、村委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有依法给予救助的职责。

 

1.公安机关保护婚姻家庭权益的职责

 

公安机关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序列,但由于它所行使的职权具有部分司法职能,因此,也是我国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之一。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公安机关保护婚姻家庭权益,主要是通过对有关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使侦查权实现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有关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除法律明确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以外,均可立案侦查。在侦查中,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各项侦查措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等各种刑事强制措施,执行逮捕和其他各种刑事强制措施。

 

2.人民法院保护婚姻家庭权益的职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对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行使审判权实现的。人民法院通过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公正审判,依法保护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睦。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的民事诉讼案件时,有权调查核实证据;有权决定先行给付和保全证据;有权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审判刑事诉讼案件时,有权调取证据、调查核实证据;有权决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

 

人民法院审判的涉及婚姻家庭的诉讼案件,主要包括审判涉及婚姻家庭的民事诉讼案件和审判有关婚姻家庭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前者如审判离婚诉讼案件,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案件,损害赔偿案件,分割共同财产案件,遗产继承案件等;后者如审判重婚罪案件、虐待罪案件、遗弃罪案件等等。

 

3.人民检察院保护婚姻家庭权益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保护婚姻家庭权益的职责,主要是通过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和对民事诉讼实施检察权实现的。

人民检察院对有关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主要包括对有关婚姻家庭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提起抗诉;对有关婚姻家庭的民事诉讼行使抗诉权,通过抗诉权的行使,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实务指南】

 

1.在本文中我们主要探讨的是司法救助。对于自我救助以及社会救助不在本文探讨之列。然而在来不及公力救助时,自力救助往往是最快、最及时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包括对侵害婚姻家庭合法权益行为的正当防卫、对侵害家庭合法权益行为的紧急避险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自助行为等等。而社会救助是指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民间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依法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所采取的措施,在《婚姻法》中规定的社会救助均以“受害人提出请求”为前提条件。

 

2.《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里所说的有关部门指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民间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例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各级妇联、共青团、工会等等。

 

3.《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由《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可见,司法机关实施司法救助,应遵循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的具体变化,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实施司法救助。

另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家庭受害人如不提出处罚请求,公安机关不应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根据《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不受有关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虑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瞻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吋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依法提起公诉。

【参阅案例】

河南省灵宝市一位6旬老太,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控诉书”,欲买断与女儿的亲情,断绝母女关系。在法庭干警耐心细致的劝解下,老太最终撤回了诉讼。

老太太只有一个女儿,从小就对其娇生惯养,养育女儿费了不少的心血。11年前,老人按农村的习俗,为女儿招了一位上门女婿。老人的年龄越来越大,行动不便,需要有人照料,可小夫妻自从有了自己的生活后,便对老人不管不问。都说女儿是父母的贴身小棉袄,可没想到现在被自己辛辛苦苦养大的女儿不但不贴心,还常常惹老人伤心,所以,老太太就来法院起诉,要求女儿女婿给付自己当时养女的费用,买断亲情,与女儿断绝母女关系。

 

立案庭干警听了老人的诉说后,对老人做了细致耐心的劝导,并向老人讲解了《婚姻法》相关规定,告知老人要求“买断亲情”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老人可以先向村委会反映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儿给付赡养费。老人听了法院干警的话后,表示愿意先撤回起诉,回家再和女儿女婿沟通。

婚姻家庭违法行为中的司法救助机关

 

婚姻家庭权益的司法救助,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通过侦查、检察和审判活动,依法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所采取的司法强制措施。

 

在婚姻家庭权益的司法救助中,司法救助的主体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我国司法机关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承担着维护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保护包括婚姻家庭权益在内的各种合法权益、惩治包括有关婚姻家庭违法犯罪行为在内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婚姻法》第五章增设的对婚姻家庭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法律救助措施的内容中,加强了公力救助的规定,也就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司法机关与社会有关部门对婚姻家庭关系中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的救助职责,规定了居委会、村委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有依法给予救助的职责。

 

1.公安机关保护婚姻家庭权益的职责

 

公安机关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序列,但由于它所行使的职权具有部分司法职能,因此,也是我国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之一。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公安机关保护婚姻家庭权益,主要是通过对有关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使侦查权实现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有关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除法律明确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以外,均可立案侦查。在侦查中,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各项侦查措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等各种刑事强制措施,执行逮捕和其他各种刑事强制措施。

 

2.人民法院保护婚姻家庭权益的职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对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行使审判权实现的。人民法院通过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公正审判,依法保护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睦。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的民事诉讼案件时,有权调查核实证据;有权决定先行给付和保全证据;有权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审判刑事诉讼案件时,有权调取证据、调查核实证据;有权决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

 

人民法院审判的涉及婚姻家庭的诉讼案件,主要包括审判涉及婚姻家庭的民事诉讼案件和审判有关婚姻家庭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前者如审判离婚诉讼案件,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案件,损害赔偿案件,分割共同财产案件,遗产继承案件等;后者如审判重婚罪案件、虐待罪案件、遗弃罪案件等等。

 

3.人民检察院保护婚姻家庭权益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保护婚姻家庭权益的职责,主要是通过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和对民事诉讼实施检察权实现的。

人民检察院对有关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主要包括对有关婚姻家庭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提起抗诉;对有关婚姻家庭的民事诉讼行使抗诉权,通过抗诉权的行使,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实务指南】

 

1.在本文中我们主要探讨的是司法救助。对于自我救助以及社会救助不在本文探讨之列。然而在来不及公力救助时,自力救助往往是最快、最及时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包括对侵害婚姻家庭合法权益行为的正当防卫、对侵害家庭合法权益行为的紧急避险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自助行为等等。而社会救助是指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民间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依法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所采取的措施,在《婚姻法》中规定的社会救助均以“受害人提出请求”为前提条件。

 

2.《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里所说的有关部门指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民间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例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各级妇联、共青团、工会等等。

 

3.《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由《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可见,司法机关实施司法救助,应遵循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的具体变化,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实施司法救助。

另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家庭受害人如不提出处罚请求,公安机关不应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根据《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不受有关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虑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瞻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吋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依法提起公诉。

【参阅案例】

河南省灵宝市一位6旬老太,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控诉书”,欲买断与女儿的亲情,断绝母女关系。在法庭干警耐心细致的劝解下,老太最终撤回了诉讼。

老太太只有一个女儿,从小就对其娇生惯养,养育女儿费了不少的心血。11年前,老人按农村的习俗,为女儿招了一位上门女婿。老人的年龄越来越大,行动不便,需要有人照料,可小夫妻自从有了自己的生活后,便对老人不管不问。都说女儿是父母的贴身小棉袄,可没想到现在被自己辛辛苦苦养大的女儿不但不贴心,还常常惹老人伤心,所以,老太太就来法院起诉,要求女儿女婿给付自己当时养女的费用,买断亲情,与女儿断绝母女关系。

 

立案庭干警听了老人的诉说后,对老人做了细致耐心的劝导,并向老人讲解了《婚姻法》相关规定,告知老人要求“买断亲情”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老人可以先向村委会反映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儿给付赡养费。老人听了法院干警的话后,表示愿意先撤回起诉,回家再和女儿女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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