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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瑕疵的法律后果

结婚登记瑕疵,是指在结婚登记的程序中由于实体要件或程序要件两方面的原因导致结婚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产生的瑕疵,一方面婚姻登记机关需要通过审查 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证明材料等来审查当事人是否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是否双方自愿、是否属于重婚等实质性要件,但是这些证据和材料极易伪造,婚姻登记员会因 为受到欺骗而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人进行结婚登记,这属于实体瑕疵。另一方面,婚姻登记也可能缘于程序上的运用,如出生年月登记事项错误,虽然当事人符合结 婚条件,但是程序性错误导致结婚登记瑕疵。

一、对于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登记,比如女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男方找他人冒名顶替该女方持证登记。由于其缺乏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被人民法院根据情形宣告无效,或者被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其可能是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二、如果仅欠缺程序要件的婚姻登记,比如双方在非管辖户口的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一般不影响婚姻效力。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2款规定: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做了相应的解释。

三、对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如果欠缺实质要件的,这些就不仅仅是婚姻登记的瑕疵,应该是重大缺陷,会导致婚姻无效的后果。

对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可撤销婚姻主要是指,违背当事人真实意志而成立的婚姻,并且指因受胁迫而结婚的情形,这种情形区别于无效婚姻之处,仅仅给予了当事人一个选择权。

对于其他的一些程序性瑕疵,有的是属于登记机关的失误,有的是属于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其行为的违反程度还不至于导致婚姻无效,对于此类婚姻登记瑕疵,应通过补正登记或者更正登记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婚姻登记瑕疵和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是不同范围的概念,有的会影响到婚姻的效力,有的不会,需要根据具体标准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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