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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法律适用

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法律适用

结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取得法律上的效力。凡不符合结婚法定要件和程序的男女两性结合,属于违法婚姻,法律是不承认其具有婚姻的效力的。无效婚姻,即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当事人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要件,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两性结合。

(一)婚姻无效于婚姻被撤销的关系

对于违反结婚要件所形成的违法婚姻,世界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两种制度来处理,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二者的条件、申请主体有一定的差异。无效婚姻是违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如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而可撤销婚姻违反的是私益要件,如存在胁迫情形。但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的划分,各国立法者在认识上并不完全一致,所以,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分并不统一,但一般都将违反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作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成立条件,如重婚、未达法定婚龄、禁婚亲、无真实婚意、因误解而结婚等,并可通过诉讼认定和宣布。

(二)认定婚姻无效的方式   法院宣告

综观各国立法,对无效婚姻的认定程序,主要有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两种形式。当然无效即凡具备无效婚姻法定原因的婚姻关系,无须经法院宣告,由当事人自行主张,婚姻即行无效。宣告无效是指具备无效婚姻条件的婚姻关系,须经法院宣告其无效才发生婚姻无效的效力。由于当然无效制度有可能造成一些人随意主张婚姻无效,推卸责任损害另一方的权益,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宣告无效的制度。

(三)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条件及后果所适用的法律

法院对婚姻无效的宣告实质上涉及对婚姻效力的认定,由于我国规定认定婚姻是否有效适用的是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所适用的法律也应为婚姻缔结地的法律。结婚只有在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有效成立。在具体执行中,如果某一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效,就应适用支配婚姻实质有效性的法律;

如果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而无效,则应适用支配婚姻形式有效性的法律。因此,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条件的确定还涉及婚姻缔结地法对结婚法定要件进行定性分类。在我国,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至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效果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理论上讲,无效婚姻后果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及其与所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实体法范畴,其准据法的确定应与婚姻无效构成要件的准据法一致。

(四)关于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案例

案例:梅开尔诉请婚姻无效案

梅开尔夫妇均为波兰籍人,1946年,二人均在德国军队服务,在德国教堂由波兰牧师主持,按照正规的罗马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1947年,梅开尔先生向德国法院起诉,要求宣布其婚姻无效。理由是:二人的婚姻缺乏有效的结婚仪式。梅开尔太太来到英国,将英国作为其住所地,而后向英国高等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根据英国的法律宣布其与梅开尔的婚姻是有效的,并请求宣布德国法院关于婚姻无效的判决是无效的。

但梅开尔太太未能如愿。因为德国法律规定的婚姻形式是民事登记方式。而梅开尔夫妇是以宗教形式结婚的,不符合其婚姻缔结地法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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