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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共同存款的认定及对策

夫妻一方为了达到独占财产的目的,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存款转移到其他秘密帐户中的情形时有发生。由于只有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有权查询银行存款的情况,当事人无权查询,所以在诉讼中受害方只能申请法院查询。若受害方知道对方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法院一般予以查询,如果两者均不知晓,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其查询请求,律师从有利于委托方利益的角度,应积极搜集证据,最大程度争取法院的支持。需要注意的是,不仅要查询存款的余额,还要注意查询其存取记录,一般在提起离婚诉讼前的两年之内,会有转移存款的迹象,如果得到法院的允许,可以调取对方银行帐户的交易明细。

 

如果一方知道夫妻共同存款数额的情况下,若该法举证证明存款帐户由对方掌控时,其私自将存款提现,并声称其用于日常消费或家庭共同生活,可以考虑一下因素辩论:

     (1)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2)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3)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4)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管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动情况。

    对于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帐户的情况,如父母、子女、情人的名义等。由于法院一般不会查询第三人的帐户,因此需要搜集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主要包括:可以以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来作为证据,也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开立帐户或者储蓄凭条上的签名,鉴定该凭条上的签名是否是该名义签名人所为。

如果不知道是否有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的情况,此时要注意收集该方银行转账的情况,以便查知收受款项的另一帐户,律师可以在法庭上提示法官,要求对方承担大额转账款项的资金性质及用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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