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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与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表示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

离婚协议与协议离婚不同。

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经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后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是最经济、最快捷的离婚途径.根据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只要双方就协议离婚相关问题已达成合议,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当场就可以办出离婚证.双方就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

离婚协议是一个名词概念,而“协议离婚”是一个动词概念。

在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肉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

从实践中来看,法院一般只是参考,而不是将其作为判案的依据。原因在于: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l,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

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为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有些法院甚至认可了双方离婚诉讼之前离婚协议的效力。目前,全国每年都有100万余对夫妻通过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北京、上海每年办理协议离婚约2万余对,还有相当数量的夫妻处于离婚边缘。这个领域看似简单,但实践涉及的问题相当复杂,值得各位律师同行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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