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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去世,如何对股权和遗产进行分割继承

离婚时一方去世,如何对股权和遗产进行分割继承?

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和因负有法律责任而承担的债务。

一般来说,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是继承进行的基本顺序。遗产巳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案情简介

庞广龙系山东烟台人,从小在孤儿院长大,1985年初中毕业后,独自一人来到广州打工。从皮鞋匠到软件公司快递员,从软件销售员到公司执行副总裁,短短十年间,庞广龙靠自己的勤奋努力积累了数百万元的财富。1996年,30岁的庞广龙经人介绍与海归女硕士方亚萍相识,方亚萍温婉高贵的气质很快俘虏了庞广龙的心,在庞广龙猛烈的追求下,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

经过一年的相处,庞广龙与方亚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了盛大的婚礼,在婚礼上,庞广龙宣誓愿意和方亚萍一起同甘共苦,自己的所有财产都归双方共同所有。婚后方亚萍生下一对双胞胎兄弟庞天华与庞天宠,一家四口生活得非常幸福。同年,庞广龙辞去公司的工作,与邱冰合伙开办了广坤软件公司。在两人的共同努力下,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销售额持续攀高。

2005年,庞广龙到上海出差时遇到了美丽高挑的空姐戴婷婷,戴婷婷倾国倾城的美貌及小鸟依人的性格让庞广龙乱了方寸。庞广龙虽然强烈想抑制自己的冲动,却不知不觉地与戴婷婷产生了婚外情。随后庞广龙不断以到上海出差的名义和戴婷婷相会。2006年藏婷婷怀孕,这让庞广龙十分为难。一方面,庞广龙不想破坏现在和谐的家庭生活,另一方面,他又不合得让戴婷婷柯摔眙几,几经考虑后,庞广龙决定让戴婷婷把孩子生下来,自己负责照顾她们母子的生活,同时维系自己原来的家庭。第二年,戴婷婷生下了庞广龙的女儿庞丝丝。

2007年,广坤软件公司上市,庞广龙持有46%的股份成为公司最大的股东,井担任董事会主席。戴婷婷生下女儿后,一直要求庞广龙住在上海,并且经常以自己和女儿的生命来威胁庞广龙要求其离婚。庞广龙无奈只得与方亚萍协议离婚,方亚萍其实早就知道庞广龙与戴婷婷的事,只不过为了维护家庭的完整一直没有提出离婚。当庞广龙提出高婚后,方亚萍认为这段婚姻已经没有挽回的必要,爽快答应,但要求分割广坤软件公司23%的股权。庞广龙举棋不定没有表态,分割股权的要求却遭到了公司股东邱冰的反对。邱冰作为第二大股东,占有公司30%的股份,他的否定直接导致庞广龙与方亚萍的离婚事宜一拖再拖。

2008年5月,庞广龙起诉离婚,请求与方亚萍离婚,双胞胎兄弟归自己抚养,股权、房子、车子归自己所有,600万元存款归方亚萍。方亚萍不同意,要求分割公司23%的股权。然而就在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庞广龙因为交通事故丧命。庞广龙死后,邱冰暂时代管了广坤软件公司。法院终止了案伴的审理。方亚萍代管了庞广龙的遗产,包括广坤软件公司46%的股权、一辆轿车、一套房产以及600万元的存款,并与邱冰协商由邱冰担任公司董事会主席,方亚萍只负责领取分红。

2008年,股市大跌,广坤公司的股票价格跌破发行价,公司负债累累,面临着破产的危险。就在这时,戴婷婷突然找到了方亚萍,要求分得庞广龙遗产的一半,方亚萍不同意。戴婷婷遵以女儿庞丝丝的名义起诉,要求继承其父亲遗产中应有的部分广坤软件公司股权及存款遗产。祸不单行,一位自称是香港某借贷公司老板的杨先生也找到了方亚萍,出示了庞广龙生前写下的欠条。原来2006年庞广龙在香港出差时,向杨先生借款180万元,承诺3年内偿还,却一直杳无音讯。杨先生也要求方亚萍偿还债务。方亚萍认为庞广龙已死,生前欠下的债务与自己无关,杨先生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庞广龙的遗产继承人方亚萍偿还庞广龙生前所欠债务18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方亚萍应当从庞广龙的遗产中支付180万元还给杨先生,支付30万元给庞丝丝。同时广坤公司5.75%的股权应当由庞丝丝继承,但由于邱冰与方亚萍的一致反对,最终判决方亚萍以70万元的价格认购应由庞丝丝继承的股权,即方亚萍支付给庞丝丝70万元作为公司5.75%股权的折价款。至于庞广龙遗留的房产与轿车,由于戴婷婷没有提出分割的请求,故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有,在庞广龙与方亚萍协议离婚时,邱冰反对分给方亚萍公司股权,他有权持反对的意见吗?庞广龙死后,方亚萍为什么会代管了庞广龙的全部财产?戴婷婷以女儿庞丝丝的名义要求分割庞广龙的遗产,但是遗产已经过户给方亚萍,庞丝丝还能分到遗产吗?庞丝丝最终得到30万元的遗产是怎样计算得来的呢?庞广龙生前的债主找到方亚萍要求她还债,方亚萍应当为庞广龙还债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因此,邱冰若联合其他小股东,以超过半数股东反对为理由,不同意方亚萍分割公司23%的股权,就必须出资购买此23%的股份。如果他不同意分割,又不想出资购买,则视为同意将23%的股权分割给方亚萍。由于庞广龙从小在孤儿院长大,没有父母,与方亚萍结婚后,方亚萍即以配偶的身份成为他的法定第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那双胞胎兄弟有权继承遗产吗?当然有,子女与配偶均是第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也就是说,庞天华、庞天宠兄弟俩和他们的母亲,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庞广龙的遗产应当平均分成三份,由方亚萍、庞天华、庞天宠每人继承。只是因为双胞胎兄弟尚未成年,他们的财产理应由法定监护人即方亚萍代管。所以在庞广龙死后,方亚萍顺理成章地代管了庞广龙所有遗产。

本案中应该注意的是,庞广龙虽然拥有46%的股权与600万元存款,但是其中只有23%昀股权与300万元存款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庞广龙取得广坤软件公司的股权,是在与方亚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关于庞广龙名下的600万元存款,很明显这其中有一部分是庞广龙婚前所得,应当属于个人财产,但是由于庞广龙承诺过自己的所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600万元应当全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遗产仅限于个人财产部分,所以庞广龙死后,只有23%的股权和300万元遗产能够作为遗产被继承。另外23%的股权和300万元存款属于方亚萍的个人财产。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遗产的债务清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继承人应当以接受继承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欠下的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至于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欠下的债务,若债务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这种情况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夫或妻另一方不负有连带偿还责住。因此,庞广龙欠借贷的债务,并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借,是个人债务,应当用他的遗产部分来清偿。即从300万元遗产中扣除180万元偿还债务。偿还债务后,庞广龙的遗产只剩下120万元,在方亚萍、庞天华、庞天宠和庞丝丝4个人中平均分割,每人分得30万元的遗产。庞丝丝得到5.75%的股权的折价款同理可得出。

胜败关键

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和困负有法律责任而承担的债务。遗产债务的范围,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被继承人因为正常的、合法的民事行为所负的债务;

二是依法应予缴纳的税费;

三是因损害赔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所负的债务。

以下债务,不属于遗产债务: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的管理、分割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即继承费用;

处理死者后事的丧葬费用;

由于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使得被继承人为生活所欠下的、名为被继承人的债务而实应为继承人的债务。

一般来说,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是继承进行的基本顺序。

《继承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实践中,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接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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