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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原则之“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财产分割原则之“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一)简述

照顾女方利益原则是我国当前的国情决定的。在现阶段,妇女在多数情况下是弱势群体。她们既要生育子女抚养后代,又要参加社会工作,付出的要比男士多。离婚后,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比男上较弱,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照顾子女权益则是以尽童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经济和生活方面的困难为前提,即在父母离婚时从照顾子女的权益出发做出适当的让步,以利于子女健康地成长,减轻子女因父母离异而增加的心理负担。

(二)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44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3.《最离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4.《最离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題的解答》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人,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三、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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