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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田的分割

责任田的分割

 

男女平等十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十保护妇女儿童利益

 

(一)责任田概说及其分割

 

责任田制度是村民与生产队用合同的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合同生效后,承包户即按照规定的责、权、利范围,对承包的责任田享有经营权、管理权和收获权。承包责任田的划分一般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田的面积大小取决于家庭人口数量。夫妻离婚后,家庭成员发生变化,但并不影响对责任田的使用权。如果不是主张分割,而是仅要求从中分出一半的责任田耕种、收获还是合情合理的,应当得到支持。《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处理责任田分割的案件中,为了防止离婚后给一方造成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和具体情况,协同村委会的基层领导将责任田的划分问题一并考虑,并在判决书中写明。对于责任田的划分,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1.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合法协议,则依协商办法继续经营使用。

2.离婚后拟往同村或邻近居住的一方,在判决前应主动与所在地的基层行政组织、生产队协商,重新按户人口调整、划定责任田的面积、界限。

3.离婚后一方不在原地生活的,其本人乂未提出继续耕种责任田的主张的,原则上可以留给在原地生活一方承包。

4.一方到异地生活,因本人衣食所需需要暂时分给一定面积责任田的,应说服当地组织,分给部分责任田,以解决现实生活困难。

5.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未成年子女判归一方抚养,其责任田应交由抚养该子女一方负责管理、收获。

(二)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39条第2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最离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30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三)例示

1982年1月,徐某与同镇张某结婚。因张某已有年幼的三子(张大、张二、张三)及一女,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徐某未能生育,便抱养了一女取名小兰。后二人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2年8月,徐某与张某离婚。离婚时,徐某放弃了一切共有财产的分割。后徐某生病住院,便将自己和小兰暂时无法耕种的责任田和旱地交给张大耕种,并将一块秋秧地的地租款交由张大收益。2004年2月初,徐某向张某要回责任田遭到拒绝,徐某此前耕种责任田也已由张家三兄弟分了。徐某与小兰无奈诉至法庭,要求张家兄弟归还其耕种的责任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对因解除婚姻关系产生的责任田承包经营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县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家兄弟坚持认为原告徐某已与其父离婚,小兰也已外嫁,无权分得张家的责任田。

法院审理査明,1999年6月21日,徐某以户主名义与发包方某村民小组签订了延长责任田承包合同,并由当地县民政府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注明延长责任田承包期从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户主是徐某,承包责任田人口5人;承包责任田块数3块面积1.5亩,5人每人分得0.3亩责任田。徐某和小兰的户籍目前仍在该村民小组。婚姻关系期间因张某病重急需筹钱治病,将0.5亩责任田转让给村民,所得钱款均用于为张某治病。小兰名下的责任田,三兄弟称已于2004年2月13日一致同意划出水田3亩地为其名下责任田。但经法院査明,被告所说划给小兰的0.3亩地,实际上只有0.1亩。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县人民政府发给原告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徐某、小兰依法取得原1.5亩中属两原告份额内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侵犯其承包经营权。因此,法院对原告徐某的责任田进行分割:原告小兰依承包合同可分得责任田面积为0.3亩。原告徐某与其前夫生病和病重期间,将责任田0.5亩转让给村民,该行为是其夫妻真实意愿表示,因此,在分割原告徐某的责任田时,应以原告徐某与其前夫共分得的责任田面积0.6亩,减去转让的0.5亩后再进行分割,即原告徐某现只能分得责任田面积为0.1亩;为利于今后原、被告对责任田的耕种,并根据责任田的实际,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三被告应返还位于某某路边的责任田0.1亩给原告徐某。(二)三被告应返还位于某某路边的责任田面积0.3亩给原告小兰。上述责任田面积共0.4亩,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两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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