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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情形一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情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核心提示】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一种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另一种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一)禁止重婚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称前婚,后者叫后婚,又叫重婚。重婚从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法律上的重婚;另一类为事实上的重婚

 

2.重婚者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重婚不具有法律效力。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处理重婚问题原则上承认和保护前婚,否认和解除后婚,但又应根据特殊情况,区别对待:

 

1950年以前的重婚,一般不加干涉,当事人相安无事,法律不予追究。当事人提出离婚要求的,应准予离婚。男方一直与妻妾共同生活,男方死亡后,妻妾均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妻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1981年的西藏地区的重婚,法律不追究,当事人提出离婚的应予支持。

 

涉台婚姻中的重婚。1949年后直到1981年前,海峡两岸长期隔绝,有夫妻关系的台胞和大陆的配偶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一般维护婚姻关系的现状,均不以重婚罪论处。

 

3,重婚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见在我国破坏军婚的要加重处罚。

 

(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在主体上必须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之间的同居;二是外在表现上不是以夫妻名义,这与重婚不同;三是要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其他同居行为的区别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

 

通奸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秘密地、自愿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通奸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对内没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的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姘居。

 

姘居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姘居双方有共同生活,但对外不以夫妻名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因此法律是明确加以禁止的,其法律后果是:构成离婚的理由。这规定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在该法的四十六条也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的离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处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存在状况,重婚具体表现为以下六种情况:

先有登记婚姻,后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先后两个“婚姻关系”都办理了结婚登记;

先有“事实婚姻”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先后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同时与两个人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这种情形极为少见);

同时与两人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这六种情况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为标准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法律上的重婚;另一类为事实上的重婚。其中第六种情况是否为重婚存在一些争议,但一般观点还是认为构成重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比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参阅案例】

 

2006年6月,王某的侄儿王某某经他人介绍与一吴姓女子结婚,半个月后,吴女就以做生意为由拿着7000多元礼金离开王家,在某小区租房与周某生活居住。原来,吴女2003年在上学期间就与有妇之夫周某相恋,后周某与妻子离婚,吴女隐瞒父母和周某于2005年4月登记结婚。吴女与周某租房共同生活的行为被第二位丈夫王某某发现,王某某即打电话叫来王某将吴女第一位丈夫周某殴打致伤,吴女一女嫁二夫的荒唐闹剧才被发现。吴女因此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宣告吴女第二次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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