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配偶日常事务代理权消灭

配偶日常事务代理权消灭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共同生活,日常需处理的事务非常多,很多家庭事务涉及共同利益,但夫妻双方不可能任何事都共同处理,必然有夫妻相互代理的需要。日常事务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行使权利的权利。配偶日常事务代理的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对方配偶必须承担后果责任,配偶双方对其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在婚姻生活中,有很多需要处理的日常事务,每一件事都有由夫妻双方共同完成,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行的,因此法律规定配偶一方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时均得代理对方,双方互为代理人。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不同于民事代理,不像委托代理那样依据委托人明示授权而产生,它是基于双方的配偶身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以被代理人明示授权为必要。同时,夫妻日常事务代理也不同于民事代理中的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中被代理人自己不能或不能完全行使权利,而夫妻日常事务代理并不以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对配偶的日常事务代理权,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世界上多数国家都作了规定。例如,英国《1970年婚姻程序及财产》就明确规定夫妻互有家事代理权,承认了夫妻双方的对等地位;又如《瑞士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妻超越代理范围的行为,在不能为第三人所认识时,夫应承担责任;美国则规定妻以夫的信用与商人交易,只要夫未表示反对,法律则承认妻有代理权。

配偶日常事务代理权的规定,不仅涉及到夫妻平等权利的实现问题,而且关系到动态交易的安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行使代理权引起的纠纷,尤其是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引起的案件屡见不鲜,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夫妻间的日常事务代理权也是以男女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为前提的,夫妻离婚后,婚姻关系已经消灭,彼此也不再共同生活,其日常家事代理权自然也就终止。离婚使得双方失去了夫妻身份,所以夫妻间的代理权自然消灭。夫妻间代理权消灭,一方不能再代理另一方为任何行为,即使有某些代理行为,也不是法定的代理,而是需要有明确的授权。离婚后一方代另一方的某些行为,应当按照无权代理处理,除善意取得外,代理行为应以未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而认定为无效。

标签: 
投票: 
No votes y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