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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分割之离婚诉讼

一、境内自由流通股票的分割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票为股份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夫妻共有股票一般都登记在一人名下,而且是无纸化登记。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割不像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复杂。

对此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对此问题《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进 一步规定“ 六、能否直接按数量比例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 定,对于上述财产的分割,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由于该条规定本身并非一个强行性规范,所以,按“市价 分配有困难”并非“按数量比例分割”的强制性前置条件。故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除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分配方案外,可以直接按数量比例分配。”

所以这两条规定,基本对股份分割的方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会遇到一方配偶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如果另一方在离婚后提起财产分割纠纷的,此时法院判决可能倾向于不直接分割股票,而是给付对方折价款的方式分割。

二、境内限制流通的股票分割

 根 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规定,限制流通的股票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其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上市前已经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掌握的股票,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认知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25%.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限制转让的股份,可以选择折价补偿,另外也可以进行数量分割,并办理过户手续,只是股东配偶不得再对外转让股份,而且必须遵守相关的承诺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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