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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要求

 

案例:付某离婚案

 

中国公民王某(男)与中国公民付某(女)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某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取得博士学位,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申请书中隐瞒了生有一子的事实。付某接到离婚申请书后,很气愤,经过一番咨询,决定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王某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双方离婚,王某承担儿子每月抚养费人民币350元。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法院也审理了王某提起的离婚诉讼,付某未到庭,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本案明显存在管辖权的积极冲突问题。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该条未明确双方的起诉时间的先后的问题,但应认为不论国外法院受理在先还是在后,中国法院均有权受理。因此,北京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在付某离婚案中,北京某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个具体的案例,可能存在两个或更多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这些法院可能就同一诉因受理相同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由此便发生了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在付某案例中,如其配偶王某持加国判决申请我国法院的承认,将不被支持。

(一)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时

如果做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与我国签订了司法协助协议或存在互惠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266条和《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6、318和319条《规定1》第1条、第12条的规定,可以根据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向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根据这些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一般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合格管辖权条件,即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2.裁判具有确定性,即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若非终审判决则需已过上诉期。3.诉讼程序公正性,如根据《规定1》,如果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中国将拒绝承认;为了保证被告在诉讼中经过了合法传唤,该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若申请人为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则申请承认时必须提供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4.无“管辖权冲突”,如果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我国将拒绝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5.公共秩序保留要求,即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6.互惠关系条件,即作出裁判的法院所在国与我国存在司法协助互惠关系0       ^

7.司法协助协议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均公布与外交部的网站,因此,查询该网站即可获悉该外国与我国是否存在相关司法协助条约关系,以及向其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二)不存在互惠关系时,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需要满足的特殊条件

当裁判做出国与我国不存在司法互助协议或互惠关系,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就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是应该根据《规定1》的规'定向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规定与《规定2》一起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进行了专门和特殊规定。

1.对承认内容的限定,仅就身份关系方面的判决进行承认

当裁判做出国与我国不存在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能根据本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②即在此情况下,中国法院仅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进行承认,而不涉及执行,且仅就有关夫妻身份关系方面的判决进行承认,判决的其他方面也不能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

 

2.对申请人的限定中国公民或原配偶为中国公民的外国公民

当申请人为中国公民时,中国法院对其原配偶是否为中国公民没有要求;但若申请人为外国公民,则其原配偶必须是中国公民,否则中国对承认的申请不予受理。

 

案例 美国公民申请我国承认美国离婚判决

2009年3月9日,一位在中国居住的美国公民向湖南省长沙中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国亚利桑那州马里科帕县高级法院对其与其妻离婚一案2007年9月21日离婚判决书及相关裁决、裁定等司法文书。内容包括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等内容。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我国与美国目前尚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与执行各自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双方亦不存在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互惠关系,故认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裁定对申请人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相关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不予承认。

1对申请人的限定^中国公民或原配偶为中国公民的外国公民①

当申请人为中国公民时,中国法院对其原配偶是否为中国公民没有要求;但若申请人为外国公民,则其原配偶必须是中国公民,否则中国对承认的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