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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问题法律分析

随着人们婚姻观念与爱情观念的开放,轻视非婚男女性关系,越来越多的同居和婚外情现象,甚至“一夜情”现象发生。根据上海血液中心输血研究所出具报 告显示,在众多要求鉴定的当事人中,有10%是女子带着孩子和丈夫的毛发来做鉴定,他们怀疑自己的孩子是自己一夜情的结果,以求排除自己心里的疑虑。

(1)审判实践中关于亲子鉴定必要证据之理解

在 离婚案件当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 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 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那么何为必要之证据?从法条原文的理解来看,对提起亲子关系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其提供的证据可能不够充分,但必须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亲子关系。其申请亲子鉴定只是对所举证据的一种补充(补强)而不是作为其主张的惟一证据。

对其所举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所举证据是否形成合理的链条,达到使裁判者相信可能确实存在这样的事实;

第二,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其举出的证据虽不充分,但足以达到转移举证责任的条件。当然,所谓使裁判者相信,不应理解为某个裁判者的主观臆断,而是指裁判者遵循现代自由心证原则,即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得出的结论。

(2) 子女不同意亲子鉴定之尴尬有关亲子鉴定的条文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困惑,即若子女表示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能否进行亲子关系的推定。从之前的司法解释 来看,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考虑,若子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则法院不得强制进行司法鉴定。而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二条的原文来看,可以适用推定 原则的范围是“拒绝鉴定的另一方(即父或母一方)”,并不包含子女在内。从以上两点来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并不能扩大至子女拒绝亲子鉴定而适用强制推定。 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中就曾有过类似的情况,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并未强制规定子女拒绝鉴定时可以采用推定规则,因而在一方提交证据无法形成证据 链或者存在瑕疵时,法院很难直接肯定或否定双方之间的亲子关系。鉴于上述司法解释的适用窘境,律师建议各地高院能够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以防止一 方利用子女的意见来规避法律规定,也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将亲子鉴定案例刊登为公报案例,以避免新司法鉴定有关规定成为“休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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