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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确认

非婚生子女的确认

 

 

男女双方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男方承认女方认可的,可以认领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对确认和认领非婚生子女尚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凡男方提出确认和认领非婚生子女,需要提出充分的证据,如该子女的生母也承认,可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认领亲子公证。办公证时,男女双方应持本人和身份证明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男方必须提供一份认领该非婚生子女的书面声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女方必须提供一份承认该子女的生父是男方的书面声明,女方已婚的还要征求其丈夫的意见;公证处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亲子鉴定。当事人之间有纠纷时,则应到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婚生”不等于“亲生”,非亲生也不等于非婚生

 

“亲生”只是“婚生”中的一种情况。“婚生”子女,是否亲生不影响夫妻与该婴儿亲权关系形成。生育是一种受意志支配的行为——体现了夫妻双方“生育”意志。生育行为所包含的意志是无形的,我们事后只能根据婴儿出生的事实来推定。当该婴儿来源于该夫妻精卵结合时,是自然血亲亲生关系;其来源于该妻与他人精子结合时(非亲生、存在或者是基于该夫妻意愿(夫妻合意“借种怀胎”或由精子库供精),或者是基于该妻与他人意愿的情况(妻单方接受人工受精或通奸等该夫可能愿意成为亲权主体,也可能不愿意。如该夫发现妻损害了其权利并怀胎、通奸、单方接受人工受精等,可以选择要求妻终止妊娠(依法行使生育权)或者离婚,使其妻通过承担离婚不利后果承担责任,同时也使其被侵害的人格尊严权利得到恢复和保护。如果其最终仍维持该婚姻,接受妻子就应当接纳其全部,包括其错误行为及其结果-该婴儿。即使怀胎非其意愿,经过十月怀胎而生育,性质也已发生了变化,该夫与该婴儿则形成了准自然血亲关系。如果已经抚养多年才发现受了欺骗,因为没有比该夫更应当具有注意义务的人,我们有理由推定其同意生育该婴儿,其应自己承担责任。亲权作为义务必须履行,作为权利也不得抛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参阅案例】

1996年7月,张某英与其夫陈某奎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1996年起,张某英与黄某彬一起同居生活至2001年2月。1997年2月28日,张某英之女黄某出生,与黄某彬、张某英一起生活。2000年6月,黄某彬之妻蒋某芳因黄某彬与张某英同居之事同黄发生纠纷。黄所在单位调处时,黄否认与张某英的同居关系,否认黄某是其女儿。2001年4月18日,黄由他人代书遗嘱,将其去世后单位给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蒋某芳出售继承房屋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1部,赠与张某英。4月22日,黄去世。4月25日,张某英持黄的遗嘱向法院起诉,要求蒋某芳交付黄遗赠的财产。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英的诉讼请求。

2002年6月2日,张某英找到医生朱某英,要求为黄某开具出生证明,朱照办。6月10日,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出生证明和张某英的陈述,对张处以6000元的计划生育罚款。张交纳罚款后,于6月12日以黄某的名义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称,黄某系她与黄某彬的非婚生女。黄某彬病逝后,黄妻蒋某芳占有了黄某彬的遗产,领取了抚恤金。黄某虽系黄某彬的非婚生女,但依法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黄某依法享有继承某彬的遗产、领取抚恤金的权利。因黄某系非婚生女,其母张某某受到计划生育行政罚款6000元的处罚。该罚款应为黄某彬生前的债务,应从黄某彬的遗产中先予扣除。故请求法院判令蒋某芳返还黄某彬应交付的计划生育行政罚款6000元;返还黄某应得抚养费(计至18岁)抚恤金及法定继承黄某彬的遗产约5万元。

蒋某芳辩称,黄某受胎时张某英存在婚姻关系;黄某彬在30年前就经医学诊断为无生育能力,与她共同生活38年都无亲生子女,故黄某不是黄某彬的女儿,蒋某芳没有给付黄某抚养费、抚恤金和遗产的义务。张某英受到计划生育行政罚款6000元的处罚,不是黄某彬生前的债务,与蒋某芳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应由蒋某芳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英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受到行政处罚,责任应由张某英本人承担。原、被告与张某英所受计划生育行政罚款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黄某要求蒋某芳给付张交纳其计划生育罚款6000元,没有法律根据。蒋某芳没有抚养黄某的法定义务,黄某要求蒋某芳给付抚养费,没有法律根据。抚恤金是黄某彬所在单位对黄某彬家属发给的具有慰问和帮助性质的费用,是按职工死亡时家属的具体情况来给付的。黄某主张蒋某芳给付抚恤金,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黄某认为自己是黄某彬之女的证据,均为传来证据,且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不能确认黄某系黄某彬之女。黄某要求继承黄某彬遗产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不应支持。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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