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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在借条上的签名与户籍名字不一致,谁是被告?

借款人在借条上的签名与户籍名字不一致,谁是被告?

 

2016-04-13|来源:江西法院网|作者:李君

 

问:2015年1月,我的一位朋友陈某做生意缺钱向我借款8万元约定半年后归还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催问陈某归还借款未果。现我准备起诉陈某归还借款时,才发现借款人陈某在借条上的签名为陈小某,与其户籍名字不一致,请问我向法院起诉时,是起诉被告户籍名字陈某还是借条上的陈小某? 

 

答:当借款人在借条上的签名与户籍名字不一致,你向法院起诉时,被告应列借款人户籍名字,即陈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公民户籍上的名字是公民在法律上被认可的名字,借款人在借条上的陈小某签名在法律上并不被认可,故你起诉时被告应列借款人户籍名字陈某,但同时你应该向法院提供陈小某与陈某是同一人的证据。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案例二:

 

旅顺法院处理了一起借贷纠纷,手持欠条的金某,因借款人签名三个字中间的同音字而输了官司。于某和金某属同一个镇,两家交往多年,关系不错。2002年2月于某的丈夫因煤气中毒去世后,金某拿着2400元的欠条向于某索要其丈夫生前的借款,于某表示不了解此事并拒绝了金某的要求。无奈之下,金某将于某告上了法庭。

 

于某在法庭辩解说:“家里的一切经济往来都是由我经手,我丈夫从没在我面前提过向金某借钱的事,况且借款人签字也不是我丈夫的名字,我不同意金某要求还钱的请求。”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原告金某提供的欠条落款人姓名为“张宏清”(化名),而被告的丈夫叫“张洪清”,虽然只一字之差,但由于被告否认自己的丈夫曾向原告借过款,且原告金某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与被告丈夫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对原告的请求不能支持,法院于是作出了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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