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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条的效力问题

夫妻借条

夫妻借条的效力问题

 

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夫妻间借条的效力存在大相径庭的判决,有的法院会判决欠款人按照欠条全额支付,有的法院则认为当借款是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下,由于款项来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此判决前款人支付借款款项的一半;有些法院则根据案情的不同,认为如果借条所列明的款项并未实际发生,那这种借款实际上只是夫妻日常琐事的一种解决方式,最终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初步解决了夫妻间借条效力的问题,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通过对该条款的运用,可以得知夫妻间借条效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确定:

(1)借款协议的签订应当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借款协议的内容应当完整,包括借款数额、偿还期限、偿还方式和金额;

(3)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4)借款的用途是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它个人事务;

(5)借款的债权保护有2年的诉讼时效限制。

 

综上,如果借款协议对上诉要素约定不明确,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借款方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一半的补偿。

 

夫妻间的借款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这种借款既类似于民间借贷,又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属性存在,具体的还款金额是完全遵照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这与民间借贷要考察具体的借款路径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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