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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处理

实践中,存在父母或者其他第三者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这些均为违反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也是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针对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的当事人及该婚姻,法律对其采取不同的态度。

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其表现形式多为父母为子女直接选择对象,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时,采用强制手段,强迫结婚;其他形式的有换亲、转亲、转房、订小亲或养童养媳等,这些都是违背当事人自己意志的情形。

买卖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其表现形式通常是父母将女儿公开出卖或者以要“彩礼”、“辛苦费”、“养育费”为名,向男方或其家索要高额聘金、聘礼。也有妇女被拐卖形成的买卖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愿结婚时,即强迫结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都是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采用强迫手段强制当事人结婚。这种婚姻都不具备结婚的第一个实质要件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对于侵犯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第三者,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别情况来处理,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第三者的处理:父母、近亲属对受害人的一般包办买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可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如对受害人使用打骂、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强迫受害人结婚的,经受害人告诉,人民法院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拐卖妇女的行为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对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或拐卖妇女三人以上、或对被拐卖妇女先奸淫后卖、或使被拐卖妇女及其亲属重伤、死亡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收买妇女强迫结婚的行为人,根据《刑法》第二页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妇女者强行与被拐卖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按强奸罪处罚;对被拐卖妇女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处罚。

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凡第三人包办、买卖或婚姻当事人一方胁迫登记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财物的处理:凡因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第三者索取的财物,由人民法院依法收缴,上交国家。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撤销婚姻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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