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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之间订立“忠诚协议”以及类似的协议,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其效力问题。夫妻俩若想通过财产方面的约束最终达到人身方面约束的作用,目前很难得到法律的认可。但是协议时若只约定财产分配问题,而不涉及“感情”、“人身”等方面,则协议可以认定为有效。

刘能与佟艳系大学校友,两人毕业后进入同一家公司工作。两人在工作中朝夕相处,日久生情。刘能为了表示对佟艳的其心,在公司年终聚会上正式向佟艳求婚,佟艳感动到落泪,当场答应。第二天,刘能便与佟艳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刘能的父母出资为小两口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而佟艳的父母得知女儿结婚的消息,非常生气,认为其忽枧了父母的意见,但念在佟艳与刘能感情深厚并且巳经领证,只好勉强接受。佟艳的父母责令女儿必须让刘能写下保证书,保证不能出轨,否则所有财产归女儿所有。佟艳虽然不满意父母的吩咐,伹依然向刘能表明了进行婚后财产协议的建议。出乎佟艳的意料,刘能爽快答应下来。刘能按佟艳的要求写下保证书,标明“若婚后刘能有外遇,或者主动提出离婚,则房屋归佟艳所有"两人签字后,佟艳的父母作为见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2009年8月10日,是刘能与佟艳结婚三用年的纪念日。这一天佟艳却看到刘能手机里与女同事的暖昧短信而大发雷霆,认为刘能已经出轨背叛了自己,刘能称那位女同事与所有男同事均如此开玩笑,让佟艳不要多心。佟艳依然追问,两人争执不休,最后决定离婚。佟艳要求刘能履行保证书的约定,将房产过户给自己。刘能不同意,认为离婚不是自己的想法,而是佟艳提出的。与刘能协商不成后,佟艳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吿刘能按照保证书的内容将房屋过户给原告。

判决结果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婚后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忠诚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或者结婚之后经双方平等协商,书面约定的,以保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违反约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为目的的,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为责任形式的有关人身关系的协议。

协议往往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相互忠诚,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最为关键的是“违约责任”部分:即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如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的,就要补偿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产,而且这一数额往往比较大,以起到威慑与预防作用。

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在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

一些学者主张忠诚协议无效,主要理由有:

1.夫妻相互忠实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婚姻法》巳将因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作了明确而具体的列举,即: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此之外的不忠实行为,属于道德的调整范围,法律不予调整。

忠诚协议侵犯人身自由的权利。人身自由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人权。通过忠诚协议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

1《婚姻法》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并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忠诚协议的效力不能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确认合同是否有效的条款来进行判断。

主张忠诚协议有效的学者,主要理由是:

1.夫妻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梢神,所以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有效,忠诚协议就是《婚姻法》中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表现,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忠诚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各自真实意愿的体现,并且是在平等、自思的前提下缔结,法律应该认可该协议的效力。

2《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自行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处分。

笔者认为,夫妻的“忠诚协议”,并不是对婚姻关系的变更或解除,只是对违背忠诚义务的过错方的惩罚性约定。这种约定,并未干涉结婚或离婚自由,只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自我约束,同意为自己的不忠行为接受经济惩罚的自愿行为,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那就是有效的契约,应当受法律保护。双方应遵守自己的约定,并兑现因违反约定而甘愿接受惩罚的承诺和保证。我国《合同法》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只要双方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该严格遵照腫行。夫妻间的“忠诚协议”也不是游离于法律规定之外的道徳协议,而是法律明确强调必需遵守的忠诚义务的具体化。

(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分配方式。同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也对离婚损害路偿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形式对发生不忠行为时的责任及财产处分方式予以确认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夫妻双方的互相忠实义务并没有作强制性规定,而仅仅是存留于提倡意义上,但是由于夫妻相互忠实是维护社会良好道德风范的必然要求,违反此要求便是违背公序良俗。“自由止于权利滥用”’忠诚协议并非对自由权的限制,反而恰恰有利于维护社会基本道徳准则和公共利益,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完全符合《婚烟法》的原则和精神,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案中,刘能与柊艳之间的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双方是在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且此协议约定的房屋’属于财产约定’不是人身自由方面的约定,应当视为有效的协议’协议应当对刘能和佟艳具有约束力。佟艳认为刘能出轨,双方争吵后离婚,柊艳主张将房屋过户给自己,但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双方离婚是由于刘能出轨所致。法院之所以驳回起诉,正是由于侈艳没有证据证明刘能出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很难立案。

 

终艳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是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由此可见,实际操作中,即使签订了有效的协议,若想主张应有的权利,也必须注重证据的收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面播姻法》笫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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