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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的清偿

夫妻债务的清偿

 

(一)其他国家及地区对夫妻债务清偿规定的可借鉴之处

 

关于夫妻债务的清偿,有关国家及地区对其规定的内容大致涵盖以下几个何题:

 

1.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目前各国及地区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有三种模式:(1)大多数国家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优先偿还,不足部分由夫妻双方个人财产清偿;(2)少数国家规定由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偿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较为特殊,允许债权人自由选择由共同财产或一方特有财产予以清偿。

 

2.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各国立法一致规定夫妻个人债务由举债方个人财产偿还,借债方无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时,共同财产可补充清偿,但补充的范围不同:多数国家和地区规定以共同财产的一半作为补充;部分国家规定以夫妻借债方在共同财产中所占份额为限;少数国家规定以夫妻全部的共同财产补充清偿。

 

3.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当夫妻的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哪种债务应当优先清偿,抑或各种债务按比例平等受偿?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各国立法一般规定如果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夫妻共同债务之后,如有剩余才可补充清偿一方的个人债务。

 

4.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之间的追偿

 

大多数国家规定,在夫妻以其个人财产偿还了共同债务,或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之后,夫妻一方有权对另一方进行追偿,如《德国民法典》第1445、1467条以及《法国民法典》第433、1438、1468、1470条通常,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之间的补偿应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终结后进行。

 

(二)我国当前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定

 

债务人以全部财产担保债务的实现。就夫妻共同债务而言,无论是夫妻财产共同制抑或分别财产制,夫妻的共同财产及各自的个人财产,均构成实现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

《1993年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婚姻法》第41条不再强调责任财产的范围,而首次规定“由夫妻共同偿还”,使得共同债务的清偿更具灵活性。在夫妻共同财产不易查明时,法院可以通过执行登记在夫妻任意一方名下的财产来实现债权,加快了法院执行的效率,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三)我国当前对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定

 

《1993年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个人债务“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即夫妻个人债务由负债方承担责任,不发生夫妻之间的连带清偿。正如学者所说,不同性质的财产代表了家庭和个人不同的价值,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家庭养老育幼的功能,个人财产是为了体现个人的独立价值,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个人债务正是两种财产不同价值和功能的完美体现。但在司法强制执行的实践中,却并没有执行这一原则,对于第三人(债权人)起诉夫妻一方的债务纠纷判决书,到了强制执行的法律程序,执行法官通常不分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常常将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

 

(四)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当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同时存在时,如果夫妻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该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立法对此未作规定,但鉴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不同功能,再结合外国立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共同财产应当在优先清偿完夫妻共同债务后方可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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