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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诉讼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现状及常见手段

 

利用虚假诉讼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现状及常见手段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诉讼日益成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争端的重要手段;但另一方面,不良主体通过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现象正在突显并逐渐蔓延。以浙江为例,据该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初步统计,仅2006年至2008年8月底,全省检察机关通过民事申诉等渠道发现线索,并最终进入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达86件104人,除舟山外,其余10个地级请的检察机关都查处过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案件最多的台州市,达35件45人之多。而从法院公布的信息更令人吃惊,经济欠发达的丽水市,下属的四家基层法院近年来发现虚假诉讼案件197件,而在经济发达的东阳市法院,90%的法官声称碰到过虚假诉讼。

 

而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夫妻为分割共同财产而进行虚假诉讼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并呈高发态势,且手段越来越“高明”,伪造的债务标的越来越大。2011年初媒体报道的一起离婚后的巨额债务纠纷就是典型代表。妻子因丈夫在外重婚包二奶,意欲提起重婚罪刑事自诉案,男方见势不妙,主动提出协议离婚了事,在分割了一千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女方陆续接到当地法院十多个案件起诉书,内容均为第三人作为原告起诉男女双方,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累计金额为一千九百万元。经女方代理律师比较,虽十几个原告来自不同地区,但十多份起诉书内容几乎一样,连错别字都一样。后女方报警,疑为离异后前夫与第三人利用虚假诉讼诈取钱财。由此可见,虚假诉讼已成为当前婚姻法领域不可忽视的新问题。

 

笔者在工作中常见的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主要采取两种手段:―种是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伪造证据,虚构债务,由第三人为原告进行起诉,被告多为夫妻一方;另一种是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通过向法院提供伪造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与案外债权人的欠条、借条、借款协议等书面证据,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浙江省高级法院、浙江省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第1条 关于虚假诉讼的定义,笔者所说的“以虚假诉讼为手段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是指第一种情形,即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由第三人作为原告,夫妻名义举债方为被告,以债务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欠款;被告当庭对起诉内容进行认可,承认债务,以此骗取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此后,通过虚假诉讼,夫妻一方将所谓的债务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加以确认,再依照《婚姻法》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虚假债权人要求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或其配偶的个人财产,从而达到转移共同财产、多分或霸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实践中此类虚假诉讼一般发生于夫妻感情破裂之时,第三人串通夫妻一方故意制造债务拆讼,—待程序完结以为夫妻双方方即进入离婚诉讼,伪造债务方在离婚诉讼中会提交出生效法律文书,要求法院认定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以此达到减少分割给对方共同财产的份额。这类虚假债务诉讼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债权债务关系往往发生在有密切关系的人之间,债权人多为夫妻一方的近亲属、商业合作伙伴或朋友等;二是债权债务关系通常以书面的借据形式出现,并且只有举债方的签名,没有其他转账付款的票据;三是在债务诉讼过程中,举债方关于借款事实与债权人的意见高度一致,双方不存在激烈的对抗,能够很快达成共识;四是借款人对借款用途或者来源缺乏合理的辅证;五是此类诉讼一般发生在夫妻双方产生离婚纠纷期间或起诉离婚之前;六是债务人配偶事前对债务毫不知情,事后对该债务亦不认可。

 

综上,夫妻一方以虚假诉讼为手段伪造共同债务的行为,由于通常是通过合法程序进行,因此带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且夫妻非举债方往往事后寻求法院救济非常困难。如此一来,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到夫妻他方的财产权益,同时还将严重干扰审判秩序,浪费诉讼资源,影响法院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当事人及社会均造成极坏的影响。因此,如何利用现有法律资源,统一规范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如何做到防止虚假诉讼、认定虚假诉讼和正确应对虚假诉讼,就成为当前应解决的焦点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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