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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中不动产赠与条款是否要履行物权变动方能生效

夫妻或欲结为夫妻的当事人为了表达对伴侣的爱,往往会在婚前或婚后约定不动产赠与条款,但没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物权变动手续,这时,不动产赠与条款是否生效?

实践中有不同的处理态度,一种观点认为,对这个问题应该侧重于考虑夫妻财产约定的人身属性,从而应由婚姻法调整。夫妻财产约定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拘束力,赠与人无权根据合同法关于撤销合同的规定予以撤销。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侧重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契约性质,认为应参照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进行调整。北京某中院作出的判决中认为,关于赠与不动产的约定由于没有得到相关部门进行物权变动的登记,只能认为这种约定是成立且未生效的赠与合同,只能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上海某中院却认为,此类不动产赠与条款属于赠与协议,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只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才不具有任意撤销权。因此这类不动产赠与未经登记,所有权没有转移,赠与人可以撤销。

对此,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按照合同法186条规定处理,而跟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使用。因此,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仅仅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仅仅在夫妻之间产生债的约束力,但如果要对抗第三人,产生对世的物权效力,则需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的变更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或者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而在夫妻财产约定内部,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承担不能交付的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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