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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过错当事人的指导

对有过错当事人的指导

两个人从恋爱时的依依不舍到结婚时的两情相思,走到形同陌路,一方或双方可能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走到离婚这一步,男女双方肯定多少有一些责任,只是责任大小不同而已。

从实践看,常见典型的过错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身体或心灵的背叛。

第二,家庭暴力。

第三家庭关系处理不和谐。

第四,性格不合。

一方有外遇是常见的过错,这占一般离婚案件的一半以上。当然,也许夫妻有矛盾不一定一开始就是因为有外遇,也可能是由于性格不合、观点不一、相互不理解导致感情疏远,一方自然亲近其他异性。

人是感性动物,再伟大的人也需要爱和被爱。而感情在环境改变下有改变的可能,即所谓“情随境迁'我们固然提倡始终不渝永恒的爱情,但现实感情的变化原因相当复杂。

既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那么有婚外性行为自然是违反忠诚义务的,是应该不被提倡的。现实是,明知道是错,还要身不由己去犯错,明知道婚外情是有毒的果子,但看上去很美,不由自主去摘。自己有过错,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起诉离婚前,自己已经书面承认或在亲友面前承认出轨的行为,即对方已有一定的证据掌握了自己的过错事实。对于一方内容确定的“保证书”,比如内容已确认自己有婚外性关系的保证书,法院一般最终认可该事实的可能性会很大,因此,一方要有此心理准备。对于一方出具的内容不确定的“保证书”,比如内容说自己保证以后不再同其他异性来往密切,或保证爱老婆之类的书面材料,不能确定有婚外性行为,法院一般最终不会据此认可一方有过错。另外一种情况是,一方事实上有婚外情,但另一方没有证据证实,只是猜测和怀疑。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过错方摊牌要求离婚,另一方有时会花时间和精力去证明一方婚外不忠实的行为。因此,如果一方一旦向另一方提出离婚,一定要适当处理自己和婚外异性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为了使自己在法庭上不至于太被动,尽量不要和婚外异性过夜,以免激化矛盾,或使自己处于不利。

实践中,也有误会的情况发生。比如,在与异性朋友谈心时,被多疑的配偶及其亲友怀疑有不当行为发生,而堵门甚至砸门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来势汹汹,明显带有重大的误会和愤怒,一般情况下不要轻易开门,以免流血或暴力事件的发生,而是要稳定情绪,及时报警,在警员询问时要实事求是地陈述情况,以求解决问题。对于家庭关系处理不和谐以及性格不合,一般无法直接判断哪一方的责任大,清官难断家务事”,如果是因为这两种情况导致无法继续生活,一般法院无法认定过错责任。如果自己有过错,在离婚时我们建议在自己能够承受的财产分割范围内给予对方适当的让步,毕竟有错就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另一方“得理不让人”,提出过分的财产请求或条件,过错方也没有必要一味迁就,使自己承受过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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