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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离婚案件调解中应具备的素质

律师在离婚案件调解中应具备的素质

1、律师要理性。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容易受情绪影响,律师不能和当事人一样受情绪控制。在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由于出于情绪原因,以及恩怨是非、爱恨情愁的影响,当事人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往往带有盲目性,情绪性,“争一口气”、“赌气打官司”的现象屡现不鲜。作为代理律师,应该分清合法与合理、人情与法律、现实与理想的关系。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要有理智心而非同情心,要有平和心而非情绪心。用理性预测案件处理结果,用策略制订调解方案。

2、 律师要适时中立。

虽然受一方之托,受人钱财,但并不是意味着律师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一味替委托人说话,一味完全站在委托人的角度。有些时候,为了达成调解结果,也需要适时中立,以便达到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的双赢结局。适时中立,其实对自己的委托人也是有利的,也是负责的。律师不是法官,不能绝对中立;但律师应是智者,应适时中立,以求委托人利益在全局的最大化。

律师适时中立,在业务实践中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在与对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如果律师一味站在自己委托人的角度说话,会在对方当事人心目中不能树立信任感,使对方当事人过于警惕甚至敌视;在法院调解阶段,如果律师过于站在自己委托人角度,会使律师难已介入与法官一起承担调解重任,因为法官可能对律师的中立性持怀疑态度。

3、律师要有驾驭能力。

不论是在调解还是在庭审中,律师要有大局感、全局观,律师要有策略性和计谋性。律师的驾驭能力表现在可以使案件的进程基本在自己的判断之中,双方当事人的对抗在自己的掌握之中。律师不仅能够对对方当事人施加影响,而且也能平衡自己与委托人的关系,影响自己委托人的心理。律师不能被暂时的冲突和矛盾迷惑,也不能因一时之气而情绪波动,律师要有全局观,这是一名婚姻律师的基本功。

4、律师要有示明能力。

如果你是律师,人们一般马上推测你一定很能“说”。律师的表达能力无疑在离婚案件中是重要的。如果你是一个内向的律师,那么请不要将这个特点带到业务办案中。因为不论作为哪一方的律师,说服对方当事人接受你的观点、庭审辩论都是婚姻律师的基本功。在调解阶段,采用怎样的语言、什么样的语速、什么样的角度去说服对方当事人接受我方的观点,缩小双方的差距无疑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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