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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一般商品房的分割

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一般商品房的分割

 

购房人从开发商处购买的新开发的商品房或者从其他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处购买的二手房,都属于一般商品房。此类房产可能因购房人怠于申请产权登记或者因出卖方的原因而无法申请产权登记。由于此类房产买受人的权利由债权转化为物权具有不确定性,即使付清全款(包括采用按揭方式),即使已经交付房屋,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都可能出现“一物二卖”,那么买受人是否能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是不确定的。因此,笔者认为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法院不宜对该房所有权进行处理。如果尚未交付使用,可以就购房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已经交付使用的,可以就购房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和房屋使用权进行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均规定为暂不处理是不合理的,对于必然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且如果取得所有权,该所有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应该将其按照必然转化为所有权的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进行处理,将债权(其上也可能还有债务——尚未付清的房款)归于一方,而给另一方一定补偿。

 

离婚时房产分割是夫妻财产分割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我国的住房制度复杂,受政策影响较大,多有特殊性,离婚分割时应予特别注意,分情况处理。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特殊房产在离婚分割时的常见情形进行了深人细致的分析,提出了完善建议。在此,只列举了实践中常见的情形。至于未列举到的情形,具体处理时,也应遵循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注重对夫妻各自贡献的分析,以认定财产性质,确定归属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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