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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配偶权的现状

我国配偶权的现状

【核心提示】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界定配偶权,但可以通过多种法律途径来保护配偶权。

【内容提要】

配偶权在我国的提出是在1980年我国《婚姻法》的讨论中,当时有学者建议将其写人《婚姻法》,但未被采纳,在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出台前后,有关配偶权的争议烽烟再起。那么什么是配偶权,在我国法学界有着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三是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四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五是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为核心特色性权利。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指法律赋予的夫妻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它应该包含以下几层意思:一是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我国前两部婚姻法均未作规定;二是这种身份权是互为条件和因果的,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权利;三是夫妻以外的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四是夫妻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具有双重性;五是它是一个权利的集合体。

【实务指南】

配偶权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一直是一项存有争议的权利。它的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简单、笼统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写明配偶权,而且有关配偶权的内容比较零散,不全面。这种做法忽视了作为夫妻关系的自然属性,同时我国在研究配偶权问题上还不成熟,争论较大。建议下一次修订《婚姻法》时必须予以考虑。

2.现行法律对配偶权的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尽管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对无过错一方予以特别保护,但对“第三者”、“包二奶”、通奸行为、姘居行为等的惩罚措施极其有限,需要借助其他手段加以保护,甚至一些当事人采取一些极端的非法手段来维护配偶权问题。在审判这类案件时注意思想教育工作,认真做好调解,可以与其他部门协调解决妨碍配偶权的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参阅素例】

莫某与范某于1995年11月结婚,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01年6月协议离婚。约定大儿子归范某抚养,小儿子由莫某抚养。后莫某一个朋友告诉他,其前妻范某曾经向朋友透露,大儿子是她在新婚不久和一商人梁某所生。听到传言后,莫某立即带大儿子去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5岁的大儿子与莫某没有血缘关系。莫某于是将范某和梁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他因配偶权遭受侵犯蒙受的精神损失、养育非亲生儿子5年的经济损失等共计4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儿子不是莫某亲生已经是事实,当事各方没有异议。这样的结果可以证明莫某的配偶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侵犯。梁某与范某逃避法定抚养义务,釆取欺骗手段,让莫某相信大儿子是自己亲生,并抚养至5岁,使莫某承受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因此,梁某、范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作出支持莫某诉讼请求的判决,判令两被告人赔偿原告配偶权受侵犯的精神损失费和抚养非亲生儿子费用共460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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