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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核心提示】

如果配偶权受到侵害,根据受害情况可以采取刑事的、行政的、民事的保护措施。

【内容提要】

对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是通过法律责任来实现的。当今婚姻家庭领域对配偶权的侵害行为日益严重。为此应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切实有效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

1.《刑法》对配偶权的保护

《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有力武器。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既受到婚姻家庭法的保护,也受到刑法的保护。对于违法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婚姻法》中的刑事条款,对其进行惩罚。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了刑事条款,如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何依法提起公诉。”并且《刑法》也早已对侵害配偶权的重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虐待、遗弃等行为予以了刑罚制裁。如《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对方又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的这种通过刑罚以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成为婚姻家庭法的强力后盾,是其他法律所不能代替的。

1.行政法对配偶权的保护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实现其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领域有不少方面的行为要受到行政法规的直接调整。对于违法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的行政法规和婚姻家庭法中的行政责任条款,区分情况,向违法者所在的单位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包括给予警告、记大过和降职等,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的司法建议,包括给予罚款和行政拘留,情节恶劣的,交予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了关于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条款,如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民法对配偶权的保护

侵害配偶权的侵权主体具有两重性,即外部侵权类型中的第三人和内部侵权类型中的配偶一方。外部侵权类型行为的民事救济。因“第三者插足”而直接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对此行为,受害方可以采取两种救济方法:除去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除去侵害请求权。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既可能造成财产损害,对于配偶权遭受侵害造成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对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承认对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已是民法发展的潮流。“第三者插足”侵害他方的配偶权,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直至离婚,多数是引起配偶另一方的精神创伤,使配偶权出现不完整性,如配偶忠实请求权、同居义务遭受破坏。因而立法明确规定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这是弘扬配偶权的道德价值、法律价值的需要,也是统一执法标准,实现法律功能的需要。它对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效的制止违法行为,全面保护公民配偶权具有深远的意义。同时,它也是同国际立法全面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发展趋势接轨的需要。^内部侵权类型行为的民事救济。对于内部侵权类型行为的民事救济,我们应分清权利义务主题,正确把握受害方的民事救济方法,以及侵害方的责任承担。

①对配偶一方超越生活事务代理权所谓的代理行为,配偶另一方可行使其除去侵害请求权,但第三人是善意的除外。

②对配偶一方不尽相互扶助义务或虐待、遗弃另一方的,受害方可依照扶养请求权损害赔偿的原理诉请法院责令侵害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责任,即判决侵害方给予受害方一定的扶养费。如情节一般,可依扶养纠纷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③对配偶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与他人通奸、姘居,情节严重的,如果造成对方配偶精神痛苫、精神创伤,另一方可以诉请法院。若法院判处离婚的,应由过错方补偿受害方抚慰金。但是,必须指明的是,抚慰金的赔偿应参照前述的精神损害的规定,不能随意夸大其比例和数量及范围。

【实务指南】

1.正确看待现行法律对配偶权的状况从上述保护措施来看,我国的保护手段和方式比较多,但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我国对配偶权保护的状况是不尽人意的。一方面,大多数人对配偶权的问题认识有偏差。另一方面,我国有关法律对“第三者”、“包二奶”、通奸行为、姘居行为等的惩罚措施极其有限,需要借助其他手段加以保护,甚至一些当事人采取一些极端的非法手段来维护配偶权问题。在审判这类案件时注意思想教育工作,认真做好调解,可以与其他部门协调解决妨碍配偶权的问题。

1在现阶段对配偶权的保护可以采用保护其他权利的方式进行

在目前我国还未全面承认配偶权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依据民法的其他权利保护方法来实现配偶权的问题,例如:名誉权、隐私权等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参阅案例】

做生意的个体老板王先生和妻子婚后前两三年,夫妻双方互敬互爱。但是2002年底,妻子忽然说自己不舒服,不愿和他过夫妻生活。双方进入“冷战”状态。后来,妻子干脆直接搬到了娘家,和他分居了。王先生感到非常苦恼,在和妻子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王先生到法院起诉妻子,以妻子拒绝履行同居义务、导致他不能正常实现配偶权为由要求离婚。

法官调查后得知,王先生妻子患上一种怪病,导致难以与丈夫同房。法官认为,尽管妻子有病在身值得同情,但是采取这种家庭“冷暴力”的方式,对丈夫是不公平的。最后经过调解,通情达理的丈夫原谅了妻子,双方言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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