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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给予受害人必要的保护和补偿。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对他方造成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是相当大的。因此,受害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由以下四方面要件构成:

1.存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行为,或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果一方没有上述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则另一方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其中,“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填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里要注意的一点是:持续性、经常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虐待家庭成员”,是指行为人以冻饿、打骂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在精神上、肉体上进行摧残、使其遭受痛苦的行为。虐待既包括身体虐待,也包括精神虐待,还包括性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指负有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需要膽养、抚养和扶养的家庭成员,故意不履行应尽义务的行为。

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与婚姻关系破裂、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人身、财产、精神上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夫妻一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如果双方离婚不是因为违反《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所致,或夫妻一方虽然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没有导致离婚后果的,均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导致离婚的”应该专指导致判决离婚,而不包括协议离婚。因为协议离婚包括了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已将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后的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等问题包括在内,允许协议离婚的当事人主张过错赔偿与协议离婚的目的不相符,违反当事人的意愿。

2配偶一方实施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3.受害方有受损害的事实

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责任的要件之这里所指的损害是因一方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而给对方造成了人身、财产以及精神上的损失、损害。财产损失可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两种。实际损失,是指既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应得到或能够得到的利益都没有得到。对财产损失,应当全部赔偿。精神损害是指夫妻一方实施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巨大的心灵创伤和痛苦。受伤害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给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权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髙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4,违法行为人存在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但是,如果请求人本身也存在过错,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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