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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分类

lihun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以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方式。而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经法院依诉讼程序进行调解或者判决。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离婚方式。

 

1.按照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离婚可分为单意离婚与合意离婚。

 

单意离婚即是一方要求的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合意离婚即是双方自愿离婚。该分类的主要价值是,基于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对合意离婚在法定要件上比单意离婚更加宽松,着重离婚意思的真实性,在程序上更为简便、快捷。

 

2.按照处理离婚问题的法定程序,可分为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

 

行政程序离婚又称为登记离婚,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合意离婚,当事人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批准而解除婚姻关系。诉讼程序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依诉讼程序调解离婚或者判决准予离婚。需要注意的是,许多国家认为离婚是一种司法行为,离婚的管辖权专属法院,必须由法官批准,不承认行政程序离婚。在我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离婚的方式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3.按照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基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而经行政登记程序或经诉讼程序由法官主持调解达成离婚协议而实现的离婚。其特点是法律只要求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不需要双方陈述离婚的具体理由。也就是说,其准予离婚的条件在于合意,而不一定具有法定的裁判离婚的理由。协议离婚包括行政程序离婚(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中的调解离婚。判决离婚,又称为裁判离婚,是指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经法官主持调解无效时,对于具备法定的离婚理由的,由法官以判决的形式准予离婚。判决离婚属于诉讼离婚,以法定离婚理由为准予离婚的条件,通过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婚姻纠纷。

 

【律师解析】

 

1.只有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以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方式。如果对其中任何一项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2.诉讼方式的程序较协议离婚更为复杂一些。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离婚案件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提交诉状、送达被告、被告答辩、开庭审理、调解、宣判、上诉、二审、二审判决等;而协议离婚方式双方只需携带相关材料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3.《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3个月以内结案,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应在6个月内审结。如果诉讼双方在法院调解下,对是否离婚和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则离婚调解协议书送达当事人后即生效。而协议离婚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4.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起诉方须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需要交纳离婚证工本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参阅案例】

 

林某与肖某于1992年结婚,婚后不久,肖某只身来到深圳,并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开始几年,肖某常给妻子去信或打电话,但到后来就越来越少了,直至1997年几乎断绝了与妻子的来往。林某为了探个究竟,来到深圳。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丈夫已和另一个年轻女人同居在一起。此时丈夫正式提出离婚,并草拟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可林某拒绝在协议书上签字,并言道:“我不签字,拖也把我们的婚姻拖到儿子大学毕业。”

本案中林某对离婚采取消极不签字的抵制态度是毫无效果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方式;二是起诉离婚方式。前者的适用条件是:(1)男女双方都自愿离婚;⑵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作适当处理并做出书面约定;⑶双方都是完全行为能力者。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离婚双方必须到设在民政局内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后者适用条件为:⑴男女双方只有一方愿意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⑵双方虽都同意离婚,但对财产的分割或子女的抚养没有约定或有争议;⑶男女双方有一方为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者。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其中一条,就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对于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符合上述六种情形,同时女方不属于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中若林某的丈夫坚决离婚,完全可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林某和丈夫分居长达五年,且其丈夫又与他人同居,已符合判决离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林某积极的应对策略则是一方面可与其丈夫心平气和地面谈,找出感情裂痕的症结,然后釆取措施加以弥补,挽回婚姻、拯救家庭。另一方面如果确属感情破裂,无法挽救,也应当冷静地接受这一残酷的事实。为了保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要用心地搜集丈夫非法同居的证据,并调查丈夫所掌握的家庭共有财产,以免丈夫转移、隐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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