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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管辖法院

民诉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两者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最高院的民诉法意见规定,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 法院在确定婚姻案件的管辖法院时,首先碰到的法律问题就是确定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的问题,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的标准,所以各地对此在实践中形成了不同的做法。按照上海市的有关司法实践,一般是需要当事人提供其连续经常居住的相关证明,方能够在经常居住地进行起诉。譬如居住证明,房产所有权或者租赁合同,居委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暂住信息证明等。 由于各地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形成了不同的实践做法,所以在不同的管辖法院地打官司,则一方面会涉及到适用不同的地方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会适用到当地法院的司法实践的不同做法,所以这个问题会对当事人的权益形成一定的影响。但是对一个比较大的行政区域内,当事人如果在不同的法院的辖区有不同的住处,这时候如何认定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则会形成争议,笔者认为,从方便当事人应诉的角度来看,如果经常居住地在不同的法院辖区,虽然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如果分别都没有连续居住一年的以上时,则不能认定为经常居住地;反之,如果居住地在同一法院的管辖区域内,虽然有几个住处,但是连续在不同的住所累计达到一年以上的,应该认为其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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