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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分割

一、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特殊性

经济适用房是根据2007年《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2条,其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诚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两限房,即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主要供应对象为中等收入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家庭。

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都是具有福利性质的住房,两者的诸多政策具有相似性。由于享受土地划拨。政策扶持、政府控价等政策优惠,故有以下的一些特殊性:

1、产权主体特殊。有特定的供应对象,明确规定的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购房,且是符合政策规定的中低收入或者其他家庭

2、产权性质特殊。能办理产权证,但产权证上需要特别注明“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一般在获得产权证的5年内不的出租、不得自由交易。

3、产权交易特殊。对首次进入市场出售有特别的管理规定。

由 于经济适用房或者两限房是一家庭为申购单位,在核准面积范围内拥有价格优惠,而核准的面积与家庭人口挂钩,因此该房屋中可能包含有其他家庭成员的优惠,如 果家庭其他成员有共同出资购买,那么该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应另案析产诉讼,分割出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后在对该夫妻份额进行处理。如果夫妻义务的家庭 成为没有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应当注意保障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

二、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分割

1、在双方或一方主张所有权的情形下,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由一方取得所有权,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依照竞买价进行补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有一方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按照该竞买价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在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形下的分割

在双方均不主张的情形下,由于这两种特殊房产在限售期内可以按照原价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购房人,那么即按照相关的规定办理回购或者原价转让即可。但是需要征求双方的同意,因为这种做法会损害到夫妻双方的利益。因为一旦期限届满,该房屋将产生巨大的增值。

另外,对于婚前申购的这种房产,则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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