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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财产继承

jifumu

 

无论何种形式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如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均受法律保护。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一般因子女的生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继父母是指子女生父之后妻或生母之后夫。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第二种,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未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第三种,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教育;或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为了进一步肃清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破除旧传统的习惯势力,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一原则规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尊老爱幼、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是生父(母)和继父(母)共同负担生活费和教育费,这样也形成教育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案例】

 

个体老板王某于2006年8月24日突然因病死亡,留下大量财产和债务。因为财产争执,王某之母、王某之女将王某现在的妻子李某诉上法庭,请求继承王某的遗产。在诉讼过程中,王某的继女张某(系李某亲生女儿)以自己与王某一起共同生活16年之久,已经与继父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为由,请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对婚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拟制血亲,与自然血亲不同,并非所有的继父母子女都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只有形成了抚养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因此,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或者对继子女予以生活上的照顾、教育和保护的。可以认定为形成抚养关系。《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死者王某的继子女,跟随王某生活了16年,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其要求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来分割继父王某所留遗产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故此,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继女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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