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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割之离婚诉讼

股权,又叫股东权或者股东的权利,指股东基于其出资子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根据公司法,认股人在完成出资以后,对公司无义务可言,所以夫妻财产分割中,股权是一种现实存在的利益。

离 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不同于传统的金钱、动产、不动产等单纯的财产性权利,有诸多特殊性,在我过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难点。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 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 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 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以上规定仅仅就夫妻协商一致的情况作了规定,对于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未能做出规定。

一、如何取得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证明

在 离婚诉讼中,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协商一致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份额时,需要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并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该转让才能完成。而夫妻矛盾导 致利益对立,所以拥有股权的一方怠于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公司股东会也不一定会主动对其股权做出一定的决议,所以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以外,一般征求意见的 方式是征求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这时候就会出现,股东配偶是否有权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以取得书面材料提交法院,股东配偶是否承担该项举证责 任。

股东配偶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向其他股东发出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证据规则》 第十七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 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然法院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展开调查。

二、过半数股东同意的含义

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要求离婚夫妻之间的股权转让,要求“过半数股东同意”,这个半数是否包括股东配偶?对此2005年《公司法》 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所以实践中应该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为准。

三、股权价值的确定

因为离婚夫妻关于股权分割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一方面存在分割方式的问题;另一方面存在折价分割时的股权价值的评估。根据《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第七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此部分共同财产已转为了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当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 的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造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若该方不愿承受出资额成为股东,则可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 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由取得出资的一方给付另一方应得的钱款或财产。评估费用由主张评 估一方预付,或双方各半预付。当事人均不愿意进行评估的,则人民法院可对此部分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

 

四、公司股权涉及第三人时的分割

如果夫妻两人都是股东,另外还有第三个股东,那么夫妻直接股权的分割或者转让时不需要经过第三人的同意。涉及其他股东的情形为,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与公司法第71条存在不一致之处。可考虑以下方式处理:
①股东配偶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它所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可成为股东并按约定比例享有股权。
②如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并且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的,可以对转让价款进行分割。
③如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未就股权转让价款达成一致的,视为其同意转让。
④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其它股东: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则该股东配偶成为股东,按约定比例享有股权。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价款进行分割。当然也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其他股权分割流程。

四、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的另案处理

法院常常将股权分割等离婚引起的复杂的财产分割争议另案助理,一般是依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0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 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因为法律没有统一的要求,在实践中一般是根据当事人情况不同而有异。

至于股权价值确定的时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7年第8条规定“审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财产的价值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确定:若属于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不予处理的财产,财产价值以处理时的市场价值 确定;若属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财产价值的确定可适用“就高”原则,即离婚时财产的市场价值高,以离婚时的市场价值确定;处理财产时的市 场价值高,以处理财产时的市场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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