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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无性婚姻提起离婚

无性婚姻并非法律概念,对此法律规定非常稀少。只有在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这一司法解释中提到,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 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这个规定其实只规定了,由于器质性原因无法发生性行为,并且需要难以治愈的条件限制。对于一方婚后不愿意发 生性行为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则缺乏法律规定。

 

从我国婚姻方面的法律法规来看,因为生理缺陷导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并不在禁止结婚的范围之内,法院对于无性婚姻的判例也并不尽相同,有些情况下法院一次判离,有些情况下则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由此判决双方离婚不予准许。

 

对于无性婚姻为由提起的离婚诉讼,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一、主张事实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该种事实,由于涉及隐私,故在举证上会有非常大的障碍,一般来说,此类证据可以通过治疗记录来加以证明,也可以通过自身取证来加以证明。但是现在医学上已经能够对有些情况具有可修复性,因此证据上也带来了瑕疵。

 

二、一方经过治疗难以治愈

对于偶然发生的或者可以治愈的情况,则进行了排除。那么什么是难以治愈的呢?一方面需要医学专家的意见,也可以通过长期治疗的诊疗记录来加以证明。

 

一般来说,无性婚姻,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重要的依据,但是问题出在证据的困难。所以需要当事人尽量的收集相关的证据,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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