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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定情形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是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是已婚者在婚姻关系以外,与他人共同生活的同居生活关系。这种关系是对夫妻关系的严重破坏,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再结婚的行为或者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对重婚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明确了那些虽未履行法定结婚手续,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仍应视为重婚。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指的是在一定的长时间里公开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包括公然“纳妾”的行为。那种偶尔发生的婚外性行为,不能视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是指已婚者在婚姻关系以外,与他人虽然不以夫妻名义,但共同生活的同居生活关系。重婚及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这些关系都是对夫妻关系的严重破坏,违反了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互相忠实、相互扶助的基本义务,如一方要求离婚,而无过错方不能原谅的,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方对另一方或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者以其他行为虐待、遗弃的,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家庭暴力等虐待行为对家庭成员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特别是对妇女和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带来不良影响。它是造成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家庭成员是指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侮辱人格、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从精神上、肉体上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损害、折磨、摧残的行为。虐待行为的特点是经常连续性、长期地发生上述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偶尔冲动而发生的打骂、体罚不构成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者扶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通常是针对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进行。这里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既包括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或尚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也包括虽有经济来源,但由于年老、残疾而生活不能自理。

遗弃通常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致使被遗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成年子女不愿赡养已经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我国《刑法》早已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伤害罪和虐待罪、遗弃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远不止是离婚的问题。夫妻一方做出了上述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之一,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和违反了婚姻义务,不能弥合补救取得对方谅解的,应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赌博、吸毒恶习与人们一般的缺点、错误有很大的不同。如果沾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而屡教不改的,则是所在家庭的不幸。由于这些恶习的本身特性,使它们能牢牢控制住沾染上这些恶习的人,导致赌博、吸毒者把自己的财产都花在赌博或吸毒上,甚至不惜赔光家庭财产来从事这些行为,严重的还会偷、抢、卖淫等,走上犯罪道路。这种情况下,当然谈不上履行家庭义务,夫妻关系也难以维持。如果沾上这类恶习不改正,对方提出离婚的,只能是准予离婚。否则,只会给家庭、给其他家庭成员增加无尽的痛苦。因而赌博、吸毒等恶习不仅会影响家庭的正常生活,而且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和危害。因此,对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应当允许另一方提出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达到法定期限,可以视为婚姻破裂到无可挽回,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离婚诉世界各国关于分居年限的规定,各国不完全一致。有的规定一年,有的规定二年,有的规定三年。这一条规定较《认定感情破裂意见》中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的规定缩短了一年。在实践中,把握该标准应当注意两点:

1.分居的实质要件

存在分居的事实。即夫妻不再共同生活,表现为不再互相关照、不再同床和同桌用餐等。一方或者双方存在分居的故意。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一些基于正当理由或者一方当事人过失造成的分居状态不属于婚姻法上的分居。例如,因工作调动或者军人执行职务造成夫妻分居两地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得以分居为由起诉离婚。

2.分居的期限要求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居状态持续两年,可以成为离婚的法定原因。理论上认为,从起诉离婚前的最后一次同居日至起诉离婚当时正好二年或者超过二年。但是分居期间可能因为某种事由而发生中断,且中断后期限应重新起算。而只要能够体现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愿,即可认为分居时效发生了中断;夫妻虽有短期接触但不具备共同生活意图的,则不能认为发生了时效的中断。男女双方结婚后不愿共同生活,分居已达两年之久,足以说明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基于感情的必然要求,也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内容。这种情况下,继续维持徒有虚名的婚姻关系,巳无现实意义,应准予离婚。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宣告失踪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的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该自然人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在宣告某公民失踪之后,说明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其配偶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此条款不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标准,而是以配偶一方失踪、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的客观事实来推定婚姻已无存在的意义。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准予离婚。只要自下落不明人与家庭无通讯联系之时起算,至公告查找确无下落时止,期间已满二年的,人民法院即可判决准予离婚。如果能证明下落不明人已死亡,或婚姻一方当事人巳经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无须提出离婚。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基于婚姻生活的复杂性,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在法律上不可能一一列举,为此,现行《婚姻法》设置了这一兜底条款,为人民法院在非基于上述几类原因提出的离婚诉中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依据,给审判实践中的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酌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作出的《认定感情破裂意见》①,去除其中①《认定感情破裂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广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疗,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方好逸恶劳、有赌溥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牛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诳伤害夫妻感情的。

12.—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巳破裂的。

已经被纳入修订后《婚姻法》中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范畴,及已被规定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几种情形

【实务指南】

当事人证明感情破裂有无和好可能的证据有: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明力较大的有:①“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②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③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④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聊天记录等均应先作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⑤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⑥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⑦证人证言;⑧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有:①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的行为;②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③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④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⑤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取证人证言,最好偕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⑥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

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①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②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纪录;③因虐待或者遗弃导致的疾病或伤残而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④对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实,邻居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①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②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对赌博或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如证人或者证言;③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④司法机关作出的有罪判决书。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①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②当地居委会的证明;③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④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目;⑤双方的书信来往、录咅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⑥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⑦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①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②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其他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①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②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③草率结婚的当事人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④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或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等。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其中,“二年”从配偶一方离开家庭住所并与家庭无通讯联系之时起算,下落不明满二年。“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是失踪人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人。利害关系人须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经公告查找三个月确无下落后,即可宣告该失踪人失踪。如果能证明下落不明人已经死亡,或婚姻另一方当事人已经依《民法通则》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该失踪人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无须提出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类证据收集、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所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离婚诉讼中,结婚证、公证书、书面约定、保证书、发票、借条、情书等书证被大量运用。收集、运用书证应当注意:①书证形式是否有瑕疵。比如结婚证,有些当事人的结婚证是通过关系办理的,当事人并未亲自到场;或者,结婚证是假证,不具备法律效力。②书证内容是否有瑕疵。比如对财产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当事人往往约定得过于简单笼统,疏忽基本内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导致协议无效。特别是一方欲隐匿财产,故意有所遗漏,则难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故意隐匿财产的责任。③提交的书证应当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

⑵物证。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即以其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物体的内部或者外部特征来证明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事实的物品及痕迹。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环境的影响,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在离婚纠纷中涉及的物证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当事人应当有意识地保存好相关物证。实践中,当事人往往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录音,录音笔录音等。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收集、运用视听资料作为合法性证据应当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关键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①为了调取证据侵人第三人的住宅,是侵权行为,以此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则具有合法性。②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③安放录音、录像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住宅等私人空间,则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④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是具有合法性。⑤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因收集证据的手段不合法,因而证据不具备合法性。

证人证言。

因夫妻生活的私密性,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和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收集和运用这类证据应当注意的是:①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他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充印证。②在收集证人证占时,注意尽最避免证人的主观臆断或证人自己的观点,尽量避免证人的感情色彩,保证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充印证,形成证据锁链。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离婚婚姻案件中鉴定结论主要有:诊断证明、伤残证明、精神状况证明、房屋价格评估报告、亲子鉴定结论等。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证据。

由于手机的普及,短信已经成为重要的联系方式,很多当事人以手机短信作为呈交法院的证据。基于手机短信的易修改、易编辑的特性,同时,受网络、环境、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因此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证据证明力的重要依据,也是其被审查的主要方面。在目前运用的电子证据中,短信要作为证据可以被采信,但是效力的确定非常困难,也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原因如下:一是法院没有权利从通汛商处调阅短信内容,二是由于手机号码没有实名制度,短信清单只能证明某个号码发出了短信,但不能证明该短信是某个特定人发送的。实践中,当事人在利用手机短信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短信的情况。

要证明所用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丧失。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

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避免手机短信灭失,故在提起诉讼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清证据保全。(

诉前可以进行公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如此,为防止手机短信灭失,在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便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这份公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远远大于短信本身。

要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证环节的完整性,即证据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证据的形成不存在瑕疵。①【诔各徒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査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肖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卜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因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参阅素例】

欧阳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2年12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男,夫妻感情尚可。1995年,欧阳某外出打工,从此与妻子分居。1998年4月,欧阳某在外省打工时与有夫之妇王某相识,两人同居生活。1999年4月,欧阳某与王某一同回到本村,在本村一山冲里喂养鸡、鸭、鱼等,并搭了个工棚,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李某对欧阳某进行规劝,但欧阳某置之不理。欧阳某与王某的同居,给李某造成了精神上的严重伤害。李某于2000年元月开始精神失常。同年7月24日,李某到当地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症,目前无行为能力。李某的胞兄共为她支付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3361.50元。2000年8月25曰,李某以欧阳某、王某犯重婚罪为由向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00年12月2日,欧阳某、王某因涉嫌重婚,经会同县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2001年1月14曰,法院以重婚罪依法判处欧阳某、王某有期徒刑各一年。判决生效后,欧阳某关押在县公安局看守所服刑。2001年8月15日,欧阳某以李某起诉其重婚致其被判刑,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抚养儿女。李某的母亲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辩称:如欧阳某坚持要求离婚,须付给李某为治病所花的3368.50元,并支付其今后的生活费、继续治疗费25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婚后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欧阳某与李某婚后感情较好。但欧阳某于1995年外出打工后与李某分居巳达6年之久。欧阳某外出打工期间,自与王某相识后,逐步发展到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李某以欧阳某与王某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欧阳某与王某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此,二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欧阳某提出与李某离婚,予以支持。由于欧阳某与王某的重婚,给李某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致使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愈,且目前无行为能力,因此,欧阳某应当承担李某今后的生活费、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对李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因欧阳某无力全部承担,予以部分支持。双方长女已外出打工,能独立生活,不需要抚养。次女、儿子尚年幼,需要抚养,因目前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抚养能力,应由欧阳某抚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享受的权利。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欧阳某与李某离婚。二、次女、儿子由欧阳某抚养,但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李某有探望的权利。三、三间的木屋各一半,左边归欧阳某所有,右边归李某所有。粉碎机、旧拖拉机、柴油机归欧阳某所有;打米机、电机、母猪、家具等归李某所有。四、由欧阳某支付李某因治病巳支付的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3368.50元。五、由欧阳某支付李某今后的生活费5000元,继续治疗费5000元。六、由欧阳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七、上列四至六项共计18368.50元,限欧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支付8638.50元,其余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付清。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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