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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诉讼手段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浙江省检察院统计,从2006年至2008年8月底,全省检察机关通过民事申诉等渠道发现线索,并最终进入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达86件 104人,在经济发达的东阳市法院,90%的法官声称碰到过虚假诉讼。 在日常生活中,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主要采用两种手段:一是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伪造证据,虚构债务,由第三人为原告进行起诉,被告多为夫妻一方;另 一种是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通过向法院提供伪造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与案外债权人的欠条、借条、借款协议等书面证据,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这类虚假诉讼一般 具有以下特点:

1、债权债务关系一般发生在亲密关系的人之间,如近亲属、商业伙伴、朋友等;

2、通常以书面的借据形式出现,并且只有举债方的签名,而没有其他转账付款的票据;

3、举债方和接狂风之间的意见高度一致,双方不存在激烈的对抗,能够很快达成共识;

4、借款人对借款用途或者来源缺乏合理的辅证

5、此类诉讼一般发生在夫妻双方发生离婚纠纷期间;

6、债务人配偶对此债务好不知情,事后亦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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