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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判文书上阐明采证理由《民亊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

在裁判文书上阐明采证理由《民亊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释解】
 

本条是关于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理由的规定。

 

最髙人民法院1999年10月20日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13条指出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关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正是根据这一纲要精神,《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在以往的裁判文书当中,就证据的应用所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当事人质证与法官采纳证据之间的关系与影响以及据以采纳证据的理由没有进行具体的分析,而是直接对案件事实加以认定,对于作为判决的理由,更不作具体、详实的分析、阐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列出相应的证据加以支持,有的在叙述案件事实时,或者没有相应的证据加以支持或印证,或者在叙明所认定的事实后简单地罗列作为定案的证据,对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没有加以论证;有的虽然分段叙明案件事实及相应的证据,但是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并未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质证情形加以分析,没有对经庭审调查作为裁判基础的证据的采纳理由加以说明,也没有对于经庭审活动而不予采纳证据的理由加以说明。这种不良倾向所造成的后果,既影响了个案裁判文书的说服力与权威性,又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的形象,是造成目前司法裁判缺乏社会公信度的一个主要原因。

 

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是法官对裁判结果经庭审后的理性选择和形成内心确信过程全面、综合的反映,也是法官向当事人就其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何以获得支持或被否定所作出的解释与说明,因此,应当做到全面透彻、逻辑严密、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合法有据。在裁判文书中,对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予以阐明,是指就所确定的待证事实而言,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释与说明,当事人提交哪些证据,在经过庭审质证之后,法官为何采纳有关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何有些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9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所谓的“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应当包括《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9条第2款所规定的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当事人无异议且记录在卷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所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另一方当事人所认可的证据,以及第74条所规定的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所认可的证据。对于这些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由法官据情决定是否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法官根据情况的需要,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也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不予表述。

 

另外,还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所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但是,在审判实践的庭审质证阶段,有时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出示其中的某一证据,既不表示认可又不表示异议,对此种情形,法官是否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应当如何确定其证明力,《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对此种情形,经法官充分说明后,另一方当事人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应视为对该证据的认可。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审判上,应当注意的是,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就是要对当事人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提供了哪些证据,在特定情况下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了哪些证据,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法官认知了哪些属于免证的事实,对于作为裁判基础的证据在庭审质证过程中的情况如何,法官就特定证据作为裁判根据的理由以及哪些证据不能作为裁判根据的理由加以阐释与说明。在裁判文书中对证据加以具体阐释本身,实际上是再现法官就当事人举证以及经过庭审质证而采纳特定证据作为裁判基础的心证过程,因此,对裁判文书据以认定事实的理由加以阐释,是公开法官心证的一种必要形式。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亊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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