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夫妻在长期分居期间的债务由谁归还

当代许多国家在婚姻家庭法中规定有别居制度,即是指,夫妻依据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免除同居义务,而婚姻关系并不因此解除。别居的效力及于夫妻财产,双方施行分别财产制。但是别居期间夫妻之间仍然互负扶养义务。我国目前对此缺少规定,于是产生了许多的问题。

分 居现象作为夫妻生活中现实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婚姻法》在第32条将夫妻感情破裂导致分居两年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而对于分居期间 的财产归属及债务清偿等问题未作规定。1993年最高院《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有夺得财产的一方以与茬儿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对 此,对于夫妻双方主观上仍然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经济财产上仍然混同,认定该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异议;然而对于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结束了共 同生活的状态,在缺乏别居制度下,则形成了一定的争议。对此种情况建议应该区别对待,无论夫妻因何种原因分居,对于一方所负债务,可以按照用途标准进行区 分,即根据夫妻一方举债的目的是否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事实上是否确实用于共同生活;如果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购置个人财产,高消费,擅自资助他人的, 应该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为宜。而对于夫妻一方因维持正常生活或者抚养子女等所负的债务,因为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要求,应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标签: 
投票: 
Average: 5 (1 vo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