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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吗?

家庭暴力是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之一,当事人若想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应当搜集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案情

韩月林1992年参军,在1998年抗洪救灾中立下二等功,1999年退役退回老家湖北随州,经人介绍与当地小学女教师魏亦茹相恋。2000年5月韩月林与魏亦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井于2002年生下女儿韩红艳。韩月林因曾立下二等功,当地政府将其安置在随州市公安局工作,但韩月林性情暴躁,工作期间多次殴打犯罪嫌疑人,屡教不改而被公安局除名。

2003年,韩月林开始在家待业,此时一家三口的日常开销仅靠魏亦茹一人微薄的工资维持,贫困的生活让韩月林性情更加暴躁,生活中稍有不顺心便对魏亦茹拳打脚踢,魏亦茹经常被打得昏迷不醒,但念在女儿还小一直没有思心离婚。

2004年3月的一天,魏亦茹下班回家发现女儿被锁在卫生间里又哭又闹,韩月林却一边喝啤酒一边看球赛对女儿的哭闹不闻不问,便责问韩月林为什么不管女儿。韩月林见魏亦茹关掉电视机一下子火冒三丈,用啤酒瓶将其打致跪地求饶后摔门而出。魏亦茹随后报警,经法医检查,魏亦茹全身多处骨折,颅内淤血,属于重伤,随州市警方立即拘捕了韩月林。

2004年4月魏亦茹向法院起诉离婚。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魏亦茹与被告韩月林离婚;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所生女儿韩红艳随原告一起生活;

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2万元,原告与被告每人承担一半;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共5万元。

判决结果

1.判决被告韩月林与原告魏亦茹离婚;

2.判决原告与被告分别承担1万元的债务;

3.判决由被告韩月林支付原告魏亦茹的医药费6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9000元;

4.判决原告与被告所生女儿韩红艳随原告一起生活。

案情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理由吗?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对此,我国《宪法》、《婚姻法》、《刑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体现了反对家庭暴力的精神。《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教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可见,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之一

本案中,被告韩月林对原告魏亦茹长期殴打已经构成严重的虐待,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因此法院调解失败后应当判决双方离婚。家庭暴力及虐待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畴,即受害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公安机关不会主动介入,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不是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对其损害进行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财产损害的赔偿,也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因此,魏亦茹向韩月林要求的物质损害赔偿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费,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法院应当参照保护子女和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共间财产,在分割完共同财产后,再判决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向无过错方赔偿。对于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应当判决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向无过错方赔偿。夫妻双方都有重大过错的,可以过错相抵。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因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一起承担。被告韩月林向原告魏亦茹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包括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费,若不能一次性支付,可以分期支付。

胜败关键

医院的诊断报告、伤情鉴定书、邻居的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有效证据。

法律健接

《中华人民共和冒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同意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点的解释)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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