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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新债偿还旧债的处理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新债偿还旧债的处理

 

由于推定规则的确立,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根据债务形成的时间进行判断并加以处理:婚前债务一般情况下是个人债务,由主张债务已转化为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或夫妻举债方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主张个人债务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相反的证明。

 

但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来偿还其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的情形,.最为典型的就是夫妻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购房,婚后又向亲戚朋友借款为其婚前欠银行的贷款进行提前还贷的情况。对此若一概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夫妻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并导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的不公平结果。因此,夫妻非举债一方如能证明举债方的新债是用于归还其个人旧债的,法官应认定原债的履行与后债的形成具有概括的因果关系,此时举债方应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举债目的进行举证,否则该债务应认定为是该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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