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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我国现行婚姻要件中的地位分析及婚姻登记瑕疵的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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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记在我国现行婚姻要件中的地位分析

一般来说,判断婚姻的要件有三个:婚姻的属性要件、形成要件和效力要件。

(1)    婚姻的属性要件是判断一个婚姻是否是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其主要功能在于解决什么是婚姻,什么不是婚姻的问题。根据中外通行观点,婚姻是男女两性之间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这就是婚姻的属性要件,是判断婚姻的基础和前提要件。不符合属性要件的不是婚姻。

(2)    婚姻的形式要件是判断婚姻成立与否的要件。《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该条确立的就是形式要件,主要是看当事人是否完成了结婚必要的程序或有无影响婚姻成立的程序违法行为存在。:

(3)    婚姻的效力要件是判断婚姻效力状况的要件,也是婚姻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必备的积极要件和禁止结婚的消极要件,主要包括《婚姻法》第3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的内容。

2.“婚姻登记瑕疵”的概念界定

“结婚登记瑕疵”就是指在结婚登记的程序中由于实体要件或程序要件两方面的原因导致的结婚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产生的瑕疵。一方面,婚姻登记机关需要通过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件、证明材料等来审査当事人是否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结婚是否为双方自愿、是否属于重婚等结婚的实质性要件,但是这些证件和材料极易伪造,婚姻登记员也仅就这些材料对当事人进行简单询问,而不做真伪鉴定,而当事人极可能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或者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疏忽,对本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进行登记,这些是属于实体瑕疵(或视为重大缺陷);另一方面,婚姻登记瑕疵的产生也可能是完全缘于程序上的原因,如出生年月日登记事项错误等。虽然当事人符合结婚的条件,但程序性的错误也会导致婚姻登记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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