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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和变更

fuyangfei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是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离婚的,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如何确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如何确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数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法,《婚姻法》只作了抽象的原则性规定,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但是何为必要,《婚姻法》没有作具体说明。根据支付抚育费的一般原理和司法实践,所谓“必要的”,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做出综合判断,以保障子女享有必要的生活条件和教育条件为原则。

 

(一)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方式
 

在确定负担子女抚育费的问题上,《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双方协议和人民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确定协议优先原则。

 

1.父母协商

 

父母协商抚育费问题可以减少冲突缓和矛盾,一般情况下能客观地反映双方的实际能力,有利于协议的执行和子女的身心健康。在理解协议优先原则时应注意:协议优先原则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在双方协议时可以就抚养费的负担数额、期限、支付方式等问题自由协商。协议优先原则,必须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下进行,父母协议不得侵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父母达成的子女抚养协议,法院应进行审查,如果协议明显不利于子女利益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审查抚养协议是否适当,并可以判决的方式变更抚养费的负担问题。

 

2.法院判决

 

如果父母不能就抚养费达成协议,就应由法院判决确定。法院在受理关于给付的诉讼后,可先进行调解。经法院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一般而言,非直接抚养方的负担标准,有固定收人的一般可按其月收人的20%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人的50%。这里所说的月总收人,是指一个人一个月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总数。如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补贴等。但保健费、洗理费、卫生费等完全属于职工个人的不应计算在内。
 

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应该根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如双方收入悬殊很大,一方负担较重或子女长期患病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比例。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二)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给付方法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给付方法,一般采取两种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这是给付子女抚育费的一般方式,一般以月、年为支付的时间单位。有固定收人的,或每月有相当收人的,应当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收入的,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每半年一次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另一种方式是一次性给付,这种方式是按月或年应付的抚育费数额乘以应抚养的年限,计算总数,一次给付完毕。这笔费用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抚养方应为子女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不得用于子女生活教育之外。
 

(三)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支付期限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一般情况下,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18周岁为止。但如果属于以下情况应区别对待: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子女已经参加劳动,并且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子女虽已成年,但尚不能独立生活,父母有负担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四)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变更
 

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其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父母离婚的当时,子女所需的必要费用和给付费用一方的经济能力而确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具体情况的不断变化,不仅每个人的经济状况有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而且,随着人们对物质生活要求的提高,以及消费水平的增长,子女在各方面的需求,使得原抚养费的数额也要随之有所变化。因此,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律师点评】

 

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抚育费负担的强制性的、无条件的、双方平等的义务,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照执行。至于其经济负担数额和期限等问题,应从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所能负担的能力量力而定,合理解决。对于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的具体负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子女抚养意见》中作了具体规定。

 

(一)抚养费的范围

 

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子女无论由母亲还是由父亲抚养,另一方都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二)抚养费给付的一般原则

 

抚养费如何给付应当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或者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但人民法院对于父母双方协议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的,应当进行审查。如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应不予准许此项协议。现实中有的夫妻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有的为了争取子女由自己抚养,往往不惜在子女抚育费方面向对方作出让步。但是,父母承担子女的抚育费,这是父母的义务,是子女的权利。父母一方在子女抚育费问题上向另一方作出不适当让步,损害的是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为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协议,自然不能准许。

离婚的夫妻对子女的抚养费数额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父或母给付的实际能力。至于实际需要的数额,一般应参照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居住在城市的子女的抚养费,一般应比居住在农村的高一些。实践中应当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抚养费的数额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有固定收人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一定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岗位补贴等。二是对于无固定收人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人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抚养费的给付方法

 

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通常,有工资收入的,应按月或定期给付现金,农民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现金、实物。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要注意掌握条件。以下情况可以一次性给付:一是出国、出境人员;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四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

 

(三)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父母抚养费的给付截止是到孩子18岁成人还是到子女独立生活,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独立生活的界限,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家长必须为未成年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负有责任,至于九年以后的教育,父母就没有必然的义务支付学费。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意见》规定:(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但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人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法律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不作硬性规定,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处理。

 

(四)抚养费的变更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

 

司法实践中,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此外,还有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情况,一般有两种:

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但减免是有条件的,一旦被减免方情况好转,有能力给予抚养费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需要说明的是,免除抚育费,只是就抚养费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义务是不能被免除的,另一方不得以减免抚养费为由,限制或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权利。

变更抚育费,原则上限于子女提出或根据子女利益,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义提出,但权利主体只能是子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人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人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尚在校就渎的;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7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⑵)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给付办法,可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子女的口粮田由父或母代耕,收益归子女。

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参阅案例】

 

原告高某(女)系王某与被告高某(男)之女。王某与高某(男)于1993年3月经调解离婚,高某(女)随王某共同生活。之后,双方自行约定给付抚育费。1996年4月原、被告为抚育费产生纠纷,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抚育费,经调解双方达成高某(男)从1996年3月起按月给付高某(女)抚育费350元的协议,至1999年9月被告已给付。1999年8月,高某(女)以其日常开支增加为由,向区法院起货,要求高某(男)从1999年10月增加抚养费至每月600元。

 

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1999年6月、7月、8月收入分别为1201.65元、1123.73元、1123.73元,加上每月正常出勤另发岗位工资810元及奖金600元,但高某(男)1999年1月至4月上述款项因无记录,无法查实。另被告现已再婚,未生育子女。原告目前身体健康。判决如下:被告高某(男)应于1999年10月起按月给付原告高某(女)抚育费480至高某(女)18周岁时止。

 

一审判决后,高某(男)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及参照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高某(男)的实际收入情况,高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应予准许。高某(男)以承担每月480元的抚育费为宜。高某(男)现上诉称因妻子怀孕,自己单位实行医疗改革需要承担部分比例医药费,但并不能证明其实际收入的减少。一审法院根据查实高某(男)的实际收入情况确定抚育费数额并无不当。高某(男)以工资收入中尚应扣除70余元个人所得税,要求按月支付抚育费400元的理由亦不成立,其上诉要求,市中级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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