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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诉讼调解的意义

1、有利于减少原、被告双方的矛盾,降低诉讼对抗,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若能通过调解结案,可使原、被告降低敌对心理,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更能从容对待。特别是对于有子女的离婚夫妻,不论这次离婚案件结果如何,有子女的纽带,还要使双方以后联系和接触。若争议通过调解解决,无疑会给以后的交流打下较好的基础。同时,调解结案,也可以减少双方对于判决的不服引起的上诉上访,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有利于司法公正。调解结案,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达成调解书,由当事人自己选择调解结果,这个调解结果,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公正,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其最大的公正。你情我愿,实体权利的放弃,本身就是当事人自己的意志,法院确定这些意志,不存在案件判决可能产生的错判和误判。这也是离婚案件中,法院希望以调解结案的原因之一。

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若离婚案件能在一审调解结案,不仅可以使双方争议得以化解,而且还可以避免二审、执行等法律程序,节约社会司法资源的利用,提高效率。

4、有利于实现老百姓心目中的“公正”。法律不能代替感情,合理不一定合法。虽然法律是为老百姓制订,维护绝大多数老百姓的利益。但是,由于法律规则的严谨性和有序性,以及法律要求与道德要求的差距性,在百姓眼里该受到治裁的情况,依法可能就不能处理;在普通人心目中应当是合理的事情,在法律看来就可能是错误。也就是说,法律意义上的“公正”与百姓心目中的“公正”总是有差距的。比如,对于婚外情是否是提起损害赔偿的理由,百姓和法律的判断标准就可能不一。

5、有利于避免委托人败诉风险。有的案件,谁是谁非很容易看出来;有的案件虽然复杂,但有经验的律师凭借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也能辩明是非;但有些案件,可能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是因为法院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自由裁量权,加之一些法律之外的因素存在,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如何,或执行情况如何,恐怕再有经验的律师也难以把握。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的诉讼目的就会存在风险,也就是委托人存在败诉的风险。律师不是法官,律师最终还是不能左右法院的判决。可能胜诉也可能败诉的“二可”案件,如果调解结案,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对双方当事人也都是一件好事。

其实,对于承办案件的律师而言,如果自己代理的案件败诉,不仅会受到委托人的冷眼和怨言,而且无疑会使律师遭受律师事业的挫折感,增加律师的心理压力。同样,对于法官而言也是这样。如果法官承办的案件被二审改判,不但影响法官的业务评判,而且也会影响法官处理案件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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